律师应当具备的执业素质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03-24浏览次数:636

    

近几年来“素质”一词可谓是铺天盖地,如加强素质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就连我们自己也在讨论律师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执业素质。但“素质”一词是个什么概念,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人去把它具体地阐述清楚。那么,什么是素质?笔者认为,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所具备的素养和气质的总和。由能力、知识、品德等要素构成。它既有先天具备的,也有后天训练和培养的。它在一个人的身上始终存在,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并且可以被一定的标准评价和判断。客观地说,由于每个人所处在不同的行业,需要针对的工作对象不同,承担的社会责任或角色不同,因此,对每个具体人的素质要求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就应当具备符合本行业需要的特殊素质。律师究竟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许多专家和同行都发表过精彩的论述,可谓见仁见智,在此笔者想着重谈谈以下几个方面,并且说明为什么。

一、专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谁都知道“专业”是律师执业的根本,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现实是许许多多的律师并不真正懂得他们的专业,误认为我们在学校学的课程就是专业了,其实这与我们实际业务中所说的专业相差甚远。我们需要精通的是该类业务中的特殊规律,独到的处理方法和最顶端的理论水平,而不是流于泛泛。一般来说,具备精深专业知识的人可以以理服人,但没有专业知识又必须在非常专业的场合说话,同样可以一鸣“惊”人。这两种极端并非举轻若重,危言耸听。因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专业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既然你选择了某一个专业领域,你就有责任达到这个领域所要求的专业水平。也只有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水平,你在这个领域有足够的发言权。如果一名律师不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他在执业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许多不应当出现的情况。如果他不能以理服人,他就会选择诡辩,甚至脱离实际,感情用事,使人感到与其打交道非常的不安全。他也可能表现为不懂装懂,乱发言论,固执己见。有时也会因为自卑而怯场,不能很好履行律师的职责。因此,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善于发现和确定符合自己的专业方向,努力使自己成为某一业务领域的专家。那种万金油式的,在知识与技能方面停滞不前的律师很快将被或者已经被淘汰。

二、政

我们这里所说的政治素质并不是紧跟政治形势和社会风潮,而是说要对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变化有较好的把握,有前瞻性的判断。因为任何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下的律师业,都是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我们这个行业新业务的产生,利润增长点的出现,很多都与国家的制度、政策、法律的出台和变化有关。因此,一个对政治漠不关心的人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好律师的。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们要学会用政治和法律的眼光去判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财可以取,要用市场和经济的眼光去发现哪里有事可以做,哪里有财可以取,而不能不择手段,无所顾及地蛮干,这样可能既给自己带来危险又损害全行业的利益和形象。

三、道

道德素质是执业律师最重要的条件。它不像专业和技术知识通过学习和训练便可取得。道德行为不仅需要学习,而且需要规范、制约,甚至需要惩戒和处罚。因此有关部门和机构围绕道德行为颁布了许多规范、条例、制度和法规,可见其重要程度。但道德素质有其特殊性,即只有当一个人将优秀的道德品质深深地融会于自己的言行和举止之中的时候才能显示出其巨大的优越性。

道德素质也可以简单地分为内在素质和外在素质。外在素质通常是指一个人的言谈举止,衣着装束,接人待物。对于这些我们能很好理解,也经常能看得到。如有时听到当事人与律师争吵时说:“这个律师素质怎么这么差。”这其实是指他外在的一些现象。可能是言语粗俗,可能是衣着不整,可能是行为不端。但可能其人的业务水平并不差。但这些现象会直接导致当事人或不特定公众的反感,影响我们业务的开展和职务的履行。反之,如果一个人将上述几方面都做得很好,即使所办理的业务结果不理想,也会得到应有的理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道德的内在素质最重要的是诚信。这是由我们这个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有的权利都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委托人授权的基础在于对律师的信任,在于委托人在授权时推定律师是诚实讲信用的。律师只要接受了委托,也自然地取得了掌握委托人的隐私、财产甚至是影响其生死存亡的信息的权利,可以说受托律师的诚信与否,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诚信方面,律师与其他行业是有很大区别的。一方面律师的业务角色始终在不断地变换,今天我们代理的可能是原告、购买方、兼并方、受害方,明天我们可能又会去代理被告、销售方、被兼并方、侵权方。另一方面,律师的工作在很多场合都处于相对立的焦点之中,经常会有矛盾的相对方。再一方面,律师的工作必须以信任为前提,它不像其他行业,尽管对方违约,或失去对其信任,同样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如更换货物、完成产品的加工、完成出国留学手续的代理,等等。而律师的工作则不然,只要委托人没有了信任,一般来说只能解除委托,不可能再继续工作了。律师的诚信还要求我们不能夸大其辞,随意承诺。因为常识告诉我们,没有根据和无条件的承诺就是谎言,就是欺骗。由于我们工作的这些特点,要求我们这个行业要遵循统一的规则和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否则会给公众一种唯利是图,此一时彼一时的感觉。一个行业如果给人们的是这样一种印象,就将得不到社会普遍的信任,当然就不可能有好的发展,甚至于连生存都可能会受到威胁。但如果一名律师既有精深的专业水平,又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就会得到社会广泛的尊重和信任,就一定会产生强大的人格力量,在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会使许多复杂尖锐的矛盾迎刃而解。

四、心

律师工作的大部分时间要与人打交道,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都是人们心理活动的过程。有时候一项业务的成败,承办律师的心理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心理素质的内容很多,但与律师的行业特点联系最密切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1.平和成熟的心态。律师工作是最具挑战性的工作之一,其胜负、成败都是经常发生和正常的事。这也是对一名律师的心理成熟与否的巨大考验。但不论出现什么结果,都必须正确对待。因为一名心理素质不佳的律师,即便是一时取得了有利的结果,也未必会得到委托人最终的认可。因为委托人如果再次有业务需要委托律师时,他是不会去选择一个心理素质不好的律师的。一名心理素质成熟的律师应当不以胜而狂,不以输而悲。只求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职尽责。

2.稳定的情绪。律师是委托人的主心骨,甚至是委托人的精神支柱,律师的情绪直接影响着委托人的情绪,甚至左右着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一名律师如果情绪不定,反复无常,做事随意,很难与委托人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发表意见,会使法庭或有关机构不知其所云。既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损害我们的行业形象。

3.团队合作的精神。这一点也是心理素质的一方面。因为合作本身并不需要特别的知识和技能,它完全是一个人对事的主观态度。而这种态度,对一名律师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观我们的律师业务过程,每个案件和项目,无不贯穿着合作与协调,无不包含着知识和人才的综合运用。合作就要求对他人有更多的理解和宽容,能够吸取他人之所长,善意地对待所发生的问题和处理同事之间的关系。在我们的工作范围内,需要用这种精神和态度来营造出和谐团结、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和环境,使我们这个行业得到健康发展。

4.人格独立,自尊自强。由于律师的工作特点,我们可谓是见多识广。用句俗话说,什么人不认识,什么场合没见过,什么事没经历过。职业要求我们必须广交朋友,尽可能多做事情。这其中肯定会是所交的朋友品质良莠不齐,所遇到的事情也会是既有光明的也有阴暗的。这要求我们对任何人和事都能理解,但决不能被暂时的利益所引诱,不能被别人的习惯、观念所动摇,更不能故意与有不良企图的人相勾结,因为一个不自尊的人也不可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总之,我们在此谈到的所谓素质,大多与具体的业务知识无关。因为我理解,律师面对社会公众或潜在客户时,他首先表现的不是具体的业务知识,而是其外表的言行举止和一种内含的道德修养。全世界的律师都认为自己的群体是社会之精英,我们也不例外,因此我们要在社会活动的各方面都做出表率。用我们的优良风范去影响社会,树立我们的良好形象,从而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执业条件和社会环境,这是任重道远的事业。
   
精深的专业知识,高尚的道德品质,广泛的社会活动,是我们律师业的三大基石。让我们共同朝着这一光辉的目标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