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的现状调查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03-24浏览次数:2289

    律师是个人利益的职业代表,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律师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律师的数量增加较快,质量明显提高,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了了解我国律师业的现状,记录我们这一时代律师职业的全貌,我们在1997年底对武汉的部分律师进行了访谈调查,试图弄清律师的执业动机、工作状况、收入、培训、管理现状,了解律师与法官、当事人的关系,知悉律师对我国司法体制、法治建设的主观感受,从而为我国律师业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提供些许思考素材。
  
  一、执业动机与社会使命
  
   我国律师的来源渠道多元,除了兴趣、爱好外,执业动机也各有侧重。一位国办所的主任曾长期在学校做教师,七年后任专职律师,“当时考虑以事法学教育很单调,重复性很多,律师比教师工作更具有挑战性,每个案件均是新问题,需钻研讨论,学有所用,使生活丰富一点。另外考虑经济效益,律师比教师可能要好一些。”
   有些律师则并非主要考虑挑战性和高收入,而从宽松与自由度方面着眼而执业。一位二十六岁的律师这样告诉我们:“选择律师职业,因为本身学的就是这个,通过职业体现学为所用,所(律师事务所)对人的各方面要求还比较宽松,有一相应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具有相应的资格,相应的社会关系案源基础,就可在律师事务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
   另一位国办所主任秘书更有长远考虑:“结合市场经济、国情,对律师这个行业放松了一点,只要有三个专职律师,就可以自己开个所,一般新闻单位三个记者就不行。”
   三个专职律师就可以开一个所,而三个记者就不能开一家新闻机构,这样广阔的发展空间对年轻人无疑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相比专职律师,特邀律师的执业动机则较为单纯:增加收入,充实生活。一位从湖北省高院退休的特邀律师的话就颇有代表性:“从事律师,一个呢过去是搞业务的,对这方面相对了解一些;第二个社会上确实也需要;第三个个人收入应该还可以,这样就积极做。首先是可以搞,二个方面情况很熟悉,知道从哪些方面找材料,看点书写点东西,钻研业务,有这个爱好,加上身体很好,家里没什么负担,加上收入还可以。老来忙,蛮有意思,蛮快乐,一天到晚拿个包,蛮有意思。自己感觉干了身体还好一些,精神负担小一些。”利用自身的资源发挥余热,这是我国特邀律师的共同特点。
   兼职律师主要为法学教师等专业人士,其执业动机主要为增加对法制实践的了解和增加收入,他们中的一些人在从业一段时间、积累经验和奠定基础后成为专职律师。与执业动机相联系,接受访谈的律师对律师的社会使命有一定认识,对律师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一位合伙所的主任这样认为:“随着我们国家法律建设不断完善,律师作用是越来越重要,以前主要涉及刑、民,现在广泛渗入社会各方面,上面比较大的决策我们也参加,公司股份制改造的;还有很多接受咨询,属于社会生活方面的,家庭中的家庭关系,财产的处理啊。“比较多的还是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所侧重,这个只能说是它的客观效果。有的案子公检法机关做工作做不通,律师一做就通了;有的导致上访事件的,我们都遇到过的,起其他机构不能起的作用。公正性问题?有些案子是通过诉讼在法官中实现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并不是所有都能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性而言,我认为更倾向于维护社会稳定。”
   另一位律师也有类似认识:“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我认为起一个调节器作用,调节社会矛盾,再一个社会上法人、公民与政法机关之间的桥梁作用、沟通作用,现在主要作用就是这些,至于说决定作用那还起不到。”有的律师则强调经常性服务的重要性:律师在治国家应该说要起到很多作用,当事人往往没具备相应知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作用也是很大的。从办案实际看应是经常性服务好于特别服务,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况,律师不应是消防队员。当事人认识在逐步加强以前出了事后才找,现在在办事之前就找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与沿海(地区)比还是差很多。
   在访谈中,不少律师还谈到与执业动机相关的律师社会地位问题,但大多表现出一种矛盾心态,正如一位37岁的三级律师所言:“律师地位这样的,有的人还是把律师看得比较好,好象是个神圣的职业。有的就不把你放在眼里,甚至有的当事人说你律师算什么,还不是我在找关系。”一位担任兼职律师十七年的大学教授则谈到律师在本身的社会使命感不强问题:“律师社会地位从国家立法来看,国家立法定位是社会工作者,地位应该说还是受到尊重,特别是一些青年还是很羡慕,老百姓对律师学寄予希望。有一个认识是钱好赚,赚得多。另一方面律师地位是不是很神圣很崇高,我看不见得,律师自己有使命感的人也比较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律师参与国家的一些社会活动这方面也显得比较少。在各级人民代表中,律师比例很少,政协中律师代表也微乎其微。律师与一般公务员差不多。在群众中也有不好反映,一个是要花钱,花了钱呢也不能很好办事,所以就不找律师。真正仗义执言、公正办事、认真办事的也有,但不多。”在他看来,律师的社会地位主要应靠律师良善的执业动机、完美的服务质量、齐整的群体形象来获得。
  
  二、特邀律师与兼职律师
  
   在我国律师业从业人员中,除专职律师外,还有特邀律师和兼职律师,在访谈中几乎每一个受访者都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谈到特邀律师,一位从业才二年的专职律师十分激动:“律师所里面特邀律师至少占50%,在我国任何地方都是这个情况。我们所专职一、二十人,特邀的多一些,有60几人,比例相当大。特邀律师一般是公检法机关退休的,有关系的,有时专职律师没案子时由特邀律师给。这种状况不合理,很显然的。这对(专职律师)业务收入还是有点影响。老同志(指那些特邀律师)他原来是从法院出来,他民庭的原来只搞民事,现在又搞刑事,这个效果就不好。我们学的综合性的,有整体把握,他只是单方面:突然一下子都纠在一起,只有找关系,他是有关系,我们年轻人没关系,这是有苦难说。我们是个大所,我是主任秘书,对这个所运作情况很了解。对年轻人瞧不起。他凭什么老同志搞个特邀律师?又不考,你能维护当事人利益吗?年轻人可怜巴巴的你老同志给一些案子给我。美国是这样吗?肯定不是。”另一位合伙所的主任也认为,特邀律师整体素质是比较低的,很多是以前公检法退下来老同志,严格来说不能授予他们律师资格,不能办案子,少数的一直从事律师工作的情况要好一些。他们对这几年新颁布的法律搞不懂,凭着自己面子在办案子。
   有些受访者认为特邀律师影响律师的整体形象,负面作用明显。在一位女律师看来,特邀律师“跟基层法院、法庭关系好,办案子不讲法律,有点耽误别人的事。对他们管的挺松的,水平差,而且数量特别大,在外面打律师名声,败坏了律师的名声。”有的律师更把特邀律师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分析:“特邀律师我认为不可取,实际上是利用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律师事务所想利用他手中权力搞官司。我是持否定态度的,不可取的。你法院院长副院长退下来了,他拿特邀律师(证),下面的庭长都是他提拔的,法院的人情那么浓,不用金钱,他就能影响公正。”一位国办所的律师则直接提出了取消特邀律师问题:特邀律师该取消就要取消,特邀律负面影响多于正面影响,这些人原是政法机关的,办关系案人情案,影响司法公正,搞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不过,在访谈中,也有律师提出了特邀律师的真正作用:“特邀律师实际上起扩大案源的作用。本来特邀是专家,但实际上特邀是有背景的,有些是有特殊背景的。”律师们都承认,特邀律师最主要的资源为过去的权力及与此相关的广泛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与法官的关系,这是特邀律师得以存在的基础,律师事务所需要他们的关系。那么,特邀律师自己又怎么评价呢?一位担任国办所主任、曾做过法官的特邀律师这样说:“我们所这有年纪大的、年纪轻的,有的是学校毕业的,相对来讲呢,从工作经验、负责态度应该讲,特邀律师要好一点,相对的年轻的差一点。社会上也有二种说法,一是愿找老律师(特邀律师),他负责;有的又说找年轻的,胆子大一些,敢冲一些。发挥我们这些人作用,只有好处没有坏外,可以填补一些空白。过去老律师(特邀律师)不是很多,相对少一些。好象很是必要。因为社会上有部分(人)他愿意找。老的实话、真心,分寸掌握度相对不会更偏离实际,年轻的许愿,真实性差一些。”肯定的感觉溢于言表。 特邀律师,这或许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律师业的一道特殊的风景线。在访谈中,一些律师谈到了兼职律师问题。一位国办所的律师助理谈到:“我们所兼职的只一个还是两个拿了执照,其他都没拿,共有17个兼职。我们所有兼职律师,基本上没办案,一窝峰时上来的。现在专职律师都没案子,兼职怎会有?!武大、政法学院的兼职(律师的案源)主要也是介绍的吧。我们有个案子,刑事辩护,原说好是三千元,结果后来一个大学老师接了,只要一千元,这实际上是不公平竞争。”
  
   一位兼职律师则认为:“兼职律师有他的好处。特别是学校教师从事一些律师业务,对于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促进专职律师办案质量提高是有好处的。应把握一个度,不要求办好多案,而应是办好案,不应是数量上的。现在对这个管理也要求办好多案,这是不合适的,应在律师办案质量方面起促进作用。现在任何人只要有关系,考上律师资格不脱离原岗位就可做兼职律师,管理上有问题。只能是政法院系教师做,不应该有金钱、数量的规定。在本职工作之外兼职,不应以收入为目的,而以提高案件质量、充实自己的本职业务(为目的)。”
   相比特邀律师,兼职律师对专职律师的冲击、影响要小一些,因而访谈中各律师的言词也不怎么激烈。 此外,有受访律师谈到了街道司法服务所人员问题。一位年轻律师指出,“就武汉来说,规定司法所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多少条街就有多少法律服务所,十分之一二的才有兼职律师(证),但从整个来说是有90%是在从事律师业务,形成了一个不公平竞争。”
   针对特邀律师、兼职律师、司法服务所人员的存在、律师从业人员复杂的现象,不少受访者都强调要严格执业资格、整顿律师业。一位国办所主任的话就颇有代表性:“律师的资格现在应严格要求,严格律师资格取得。理顺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必须有资格,无资格不能从业。”
  
  三、案源和收费
  
   案件来源是律师工作的基础,而案源的获得则鲜明地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特点。
   在访谈中,几乎所有律师都认为最主要的为案源,一位二十六岁的合伙所律师就说:“案源,这是最关键,社会关系要广,交往要广,现在有一定名气,慕名而来有,但不多,只能靠社会交往。当律师最关键的是案源,对年轻人来说就要差一些。”
   那些案源如何获得呢?一位从业十余年的三级律师这样认为:“律师的案源基本上来自自己的社会关系,亲戚朋友熟人,所以律师平时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发展社会关系,广打基础,就是广撒网。顾问单位的案子是个基本。平时直接找到律师所里来的很少。”有一位律师更直接谈到“有关系就有案子,没关系你怎么再行也没案子”。有一位律师比较坦率的谈到到了法官介绍案子现象:案源,只能就我的感觉来说,亲戚熟人介绍,第二是法官介绍,法官介绍都是有内容的。
   一位合作制所的律师谈到的案源的“水波效应”:案源途径,比方说我有一个案子,是通过别人朋友、亲朋(介绍),这个当事人可能是搞商业的,他相应有圈子,你办案时你认识相应他圈子的人,他很信任欣赏你推荐给他的朋友。这样依此类推,机会越来越多。
   不少受访律师都谈到了案源拓展难。一位年轻律师认为“很多当事人单位对通过诉讼、通过律师解决问题期望值不高,只有非打官司时才请律师。都不愿意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法律权威由于客观原因和法律机关而很难把握,打赢了官司输了钱,很流行的话,律师所以也很尴尬,你打赢了官司,但实际收益很难说”,这样就自然影响了民众的律师服务需求。另有一位律师则认为案源拓展难的主要因素为当事人的观念因素:当事人有了纠纷,他要打官司了,一种是在自己的熟人、亲威朋友中看有无律师,或者是通过原来从新闻媒介上知道的律师,这种情况往往是没打过官司,以前没打过官司的。再一种是自己首先想熟人、亲戚朋友中有无跟法官熟悉的,直接去找法官,再通过法官找到自己案件的承办人,根本不需要律师,他就是这么个想法。主要是观念问题,他当事人的想法就这样。至于出去找案源,受访律师基本表示否定,事实上效果也不佳。“我们同事出去过,到处找关系,但很小效果。中国很多问题上司法解释把你限制死了,没限制死的地方法官又不听你的,所以当事人自己不太相信你,所以没效果。你自己找上门去,找企业,他就觉得你是没名气没水平没关系的,所以不会请你的。”
   这位受访律师的话点出去拓展案源的困难之所在。所以律师们“扩大案源方面,一个是与当事人及与当事人相关的人尽量通过案件取得联系,再一个是通过法院承办案件人员建立一个良好感情,再一个自己通过相应关系、熟人关系进行。”
   由于案源拓展的困难,因此收案方面用一位从业五年的律师的话讲,“收案一般没有很多选择,只要时间能安排过来就办,没有专业方向,权衡(收不收案)就是收费多与少。案子多时就不考虑接,收费少时,或者推荐给别人。最愿意接民事、经济条件,尤其是标的大的。”
   另一位特邀律师也有类似看法:没有什么选择,碰到什么就搞什么,有个难处就是需要接触面蛮多。我个人讲,劳动争议的、工伤事故、银行贷款的、工矿产品购销的,有些领域确实不熟悉,就只有先读点书,再通过各种关系,银行的有熟人,你不联系就不行,如银行的你光有票据法根本不行,学习的事重一些。
   接不接得下案子与收费有一定关系,但因收费谈不扰而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的服务合同告吹的不太多,按一位律师的判断为10%左右。
   关于收费,一位律师这样讲:“收费是这样的,当事人是单位、集体性质的,对他们承受来说是比较低;但对个人来说收费按那个标准(司法部的现行标准)的话明显偏低,一个离婚案件50―100元的话没有律师代理。但你又收比较高,按劳动算的话,他公民、自然人又承受不起。刑事案件(现在)普遍收到1000―2000元,对一般当事人经济比较好的情况、对经济犯罪案件收得高一些,5000元到一万元这样一个标准。简单民事案件也收到500―1000元,包括象离婚这样的。这样的标准往往有些当事人还请不起或不太愿意请。”
   有一位年轻律师则认为“法律顾问、刑事、民事收费是无谱的,法律顾问是从五万到三千,五万元并不是你价值高,这里面有一定学问,回扣吧,回扣给企业法律顾问具体的办的人”从他的谈话中可知目前律师业收费的某些端倪。
   对目前的收费标准,不少律师在访谈中表达了自己看法。有一位合伙的律师就认为“现在收费标准不是根据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序而是标的大小,这是最不合理之处。”
   在收费方面也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一位女律师在访谈时就指出:“律师界不正当竞争很厉害,没人管,如收费方面,司法部标准太落伍,合伙所财务制度很松,国办所就竞争不过他们,合伙所收得很低,但律师个人得的不少。”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业收费存在较为普遍的欠费现象,一位律师是这样说的:“当事人欠费情况很普遍,律师本身不愿意,但竞争很激烈,你有时为证明自己实力,保证当事人利益。欠费发生后如当事人不满意又不是律师过失、过错那欠费就很难要了。基本情况我办的案子欠费占了三成,案子办完后全部要回来只能占一成,还有二成基本上也就没办法要了。当事人对律师这个劳动,案子完了以后他们回顾一下,他认为是付多了,这个代理费跟律师劳动他认为付多了,他认为你无非跑几趟动动嘴皮写点东西,就要那么多钱,他就不太理解。”这反映了律师服务的价值与评价标准的不同认识,也表明律师专业素养的重要性与律师行业规范与自律的必要性。
  
  四、工作与职业道德
  
   律师的日常工作包括业务工作和培训等非业务工作,业务工作又可以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一般而言,年轻律师的工作重点在拓展业务方面。一位从业才十个月的律师表示他的“日常工作是联系,通过很多关系,亲戚朋友、同学。另外一个的话扩大影响,通过宣传机构扩大自己影响,为自己尽可能搞来案源。因为现在律师也多了,这个案源也很重要,有案源就有收入了。不是刻意去追求,而是有同学在什么单位,跟同学聊天,自己在搞律师,他有机会就给你介绍。”
   诉讼业务方面,一位律师向我们描述了律师主要工作:接到案子后首先对法律关系进行考虑,再就是对案件的主要证据进行落实,再就是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再就是考虑由哪一个法院哪一个审判员来办这个案件。再考虑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和法院联络的方式,联络感情的方式,这都是到法院之前应该考虑的。考虑好这些后准备立案,立案后按照诉讼的发展情况进行。
   另一位国办所的律师则谈了诉讼业务的律师工作流程:“接谈后根据当事人要求和案子具体情况决定接与否,随后谈收费,有一致意向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向律师所付费,付了费律师正式接受,取得授权委托书,从事调查、阅卷。开庭前将阅卷、调查情况、有关意见与当事人通报,(提出)如何实现当事人诉讼主张。随后庭上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律师在庭审结束后提供一书面代理意见给法庭。如果不需补充调查的话,就等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这一次代理结束。是否二审代理是另一个代理关系。”
   在诉讼业务中,律师既要考虑法律,也要考虑证据。法律方面,一位国办所的主任认为比较简单,“最关键的是司法解释,法律较原则,政策不能作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考虑有没有这项适合的对你最有利的,这是法律上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从案子本身来说一个是证据,证据是第一的,法律的运用是第二的,正常的情况,不谈徇私枉法的,这涉及律师的水平,不同案件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结果。法律文书如上诉很反映律师的水平,是否条理清楚、击中要害。”另一位女律师也认为法律有一个适用原则,以大法为主,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地方,发生冲突以地方性法规为主。但对证据和取证,受访的律师都表示有些难度,一位从业六年的律师对此体会较深:取证这个情况的活还比较难,对于一些公开的取证渠道如工商机关、相应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很多单位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拒绝出证,拒绝配合拒绝接待,碰到这种情况就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找熟人找关系疏通、打招呼。再一些单位无非收费。通过这种努力应该说只能取到一半证据。按民诉法规定律师取证应有法律效力,但一般得不到法院认可。所以律师取证一般没有很大的积极性。因为法院考虑到你律师既然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的话,他认为你取的证不可靠。
   对于证人,律师一般较为慎重,一位合伙所的中年律师的话有一定的代表性:“证人当然现在很重要了,证人不肯出庭当然很恼火,但用其他办法,特别在刑事案件中那不行。你用钱或其他办法弥补他的损失,那很危险。我们所就有一个律师曾有这样一个情况:检察院去找证人一种说法,律师去找时(证人)变成了另一种说法,以后检察院去找时他又回到原来说法了,这样检察院就怀疑你律师是否搞了什么名堂,他们的想象力很丰富的。这对律师有很大影响,尽管可能没做什么。所以我们就很慎重。”至于对刑事诉讼业务中的律师提前介入,受访的律师更为慎重。一位大学毕业的律师说:刑诉法规定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提前介入,我们律师一般很慎重。刑法上第几条来着,我一下子记不清楚了,规定了伪证罪,你一不注意,就可能有这种嫌疑,所以对刑事案件我们一般很注意。而且现在提前介入,你还是经人家同意,不是公安局就是检察院,他不同意你还是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我们拿着武汉市政法委等四家的通知去,人家不理你,说我们公安局我们检察院有自己的规定,不按你那个办,你有什么办法。前一陈子我在东西湖区有一案子,大概是贪污、受贿之类,还没最后查实,人家以有些情况需保密为由不让我见,没办法,就这样。你这又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需保密情况,纯粹是个借口。
   通过访谈,我们发现律师们普遍愿意从事非诉业务。一位从业七年的女律师就认为“非诉讼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律师参与公司决策。外国出来带律师、会计师,不是一种观念,是一种制度。非诉讼收费高,更容易一些,更专业一些。现在做得好的律师都是做非诉讼。”
   一位合作制所的律师也有类似认识:非讼案件还比较愿意,我就愿意搞,主要体现发挥作用更大。参与谈判,合同起草甚至合同执行,律师就起主角。一般认为,非诉业务无需与法官打交道,专业性强,收费又较高,因而成为律师们的追求方向。在当代中国法律环境欠佳的时代背景下,非诉业务尤其受律师们的青睐。与律师工作相联系,律师职业道德也为受访的律师所重视。一位担任所主任的律师谈到:律师职业道德,司法行政机关很重视,所里也很重视,国办所重视好一些,有人事管理权的好一些。有些合作所管理就差一些,兼职、特邀(律师)受约束差一些,管理更松,缺乏手段和措施。存在问题是有私自收费;与法官串通;给法官、当事人回扣等,量不大但对有。办法当然有,除了律师所内部立案、文书印章管理外,有待于大环法官的拒腐蚀,收费标准的适当,从制度上规定上使律师不朝那方面去想。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律师的职业道德总的来说比法律界其他主体要强得多。
   一位年轻律师则慷慨陈词:“在学校里时,我想律师应是为民伸张正义吧,但开始找案源,就恐怕不是(这样了),开(办事务)所了有案子了老弱病残来了你不搞,就违反职业道德了,只要你已走上律师道路了,就一定是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很难实现为民伸张正义。”在他看来,律师“职业道德一定要好好抓一下,否则只是规定一下根本没有。这个职业道德不能一纸空文,适当时候曝曝光,在《法制日报》、律师报上。现在差不多每个人都违反律师道德。老的原来(在)公检法别人都送给他,在自己做律师了,就去送别人;年轻人就学他们,把年轻人搞坏了。”
   律师的职业道德,对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和长远发展有直接影响。从访谈中反映出来的职业道德问题较为严重,值得律师界和社会各界的深思。
  
  五、收入和福利
  
   一般认为律师收入比较高,那么律师们的收入状况究竟如何?他们自己又如何想的呢?由学校主办的一所国办所的主任认为:“福利待遇因各所不同而不同,我们是学校办的,除工资外福利待遇与教职工一样,工资是按劳取酬,一定的提成比例,一般为不少于个人创收的40%,不保底不封顶,创收多的还有奖励,一月工资收入大概有三、四千元,此外无其他收入。应该说还不太理想,取决于整个收费情况,做的事不少,但费收不上来,企业单位当事人收入情况不好,没法达到89年司法部收费情况。武汉很少有所能突破89年标准,比这标准多5―10倍的很少。标准,前不久司法部有一个征求意见,但似乎还糟一些,应尽快出台,有一个框框,根据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武汉不同于深圳。新方案一刀切,有一些规定太死,没有灵活性,列举不尽完善,制定标准的似乎不是内行。”他认为,武汉市律师高收入也有,创收一百万的也有,人数很少,有几个,7―8名、6―7名样子,收入不平衡。武汉市著名教授如武大、中南政法(学院),慕名而来,一个案件标的大。有的所与省、市政府有联系,如武汉市涉外所与武汉市外办有联系,所有涉外谈判、招商均由涉外所垄断。普遍的一年创收十来万,一月收入三、四千。差的在专职中有,一月千把元的还是有,但比拿工薪还是稍强。一位年轻律师这样向我们表示,“我们所最好的大概今年到现在20万(元)左右,①”比较 多的人大概一个月平均算下来一千五左右。满意?这可不好说了,我们不好问。律师接案子不稳定,福利保障措施不稳定,又没房子,应该说是不乐观的。律师这行当开销比较大。你的穿着,花费就比较大。不能象一个工人一样,这个一千五与大单位的一千五不能比,开销比较大。”他强调收入在某种程度上是价值的体现。从业不久的律师对收入往往表示一定的担忧。一位从业三年的律师就对我们这样说:“我基本上收入上看的话,比较稳定,还不能说很稳定,但一样也感觉到比较难,还有压力。因为案源是不确定性的,没有固定性的。它是随机性的,随意性很大;而且碰到了这些案件你不一定能合理地收到一定收入,有很多当事人(在)不情愿情况下打官司,在费用、对律师要求上整个很荷刻。”另一位年轻律师对收入前景更感迷茫:我只能看情况而定。经济情况我无法坚持下去了,确实无路可走了,可能会退出来。如有一定收入能坚持的话我就会坚持。
   五年熬业务,十年熬名气,这个路挺艰难的,没有关系没有背景是挺难的,要自下而上挺艰难的。福利方面,受访的律师主要谈及保险问题。在一位律师看来,“保险这方面,严格来说是自己解决,按规定来说是所里应为专职律师买保险,费用问题,基本保险由由所里承担,但有个规定,你达到任务最低低限他就承担,否则保险费就自己交。现在一般有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这些还没有。武汉市大部分普通保二种险。律师的流动性,司法局对律师的改革每年都在不断变化,这样大家都处在不安定的心理,多赚点钱,自己买保险,这样就安心了,大部分律师教师都是这种想法,因为谁也不清楚事务所能存在多长时间或者将来改行。”收入较高,开销较大,福利较少,这是我们这个时代律师业的基本状况,也反映了律师业的自由职业特点。
  
  六、培 训
  
   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律师面临越来越多新现象、新问题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接受访谈的律师都承认有一些培训,但效果不太理想。一位女三级律师认为:“现在律师知识面要相当广,法律要懂得多,什么人都来找,工商登记、税务方面的,要学习东西太多。最近培训比较多,证券、产权界定培训,很多。”另一位律师也提到培训经常在搞,在武大法学院,刑法刑诉法。专职律师搞证券资格培训、企业(股份制)改造培训,上北京等(地)培训,专职律师培训比较多。
   一位所主任对律师的培训提出了实用性问题:“培训方面,在湖北律师进修学院(武大与省司法厅合办),上岗培训,另外有些专业性培训,如刑诉法、刑法的修订,律师就要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司法部应把其他专业化资格培训提高一个很高的地位,如招标投标、金融等,应有专业培训,以取得专门资格,这种资格培训司法部应专门培训,使律师有专门方向,为律师拓展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我个人参加刑诉法、刑法培训,觉得学习计划要进一步调整,更结合律师实际,学过后律师普遍感到实用性太差,教授的理论与司法实际结合不太好,律师容易遇到的问题很难解决,应事先有一个调查,弄清中国实际问题,介绍国外情况。更重要的是法律、政策根据,不能光从理论上谈。”另一位合伙所主任也觉得现在有一些培训,效果不行,律师有些困难,不好进行,时间不够,办案中经常觉得知识不够,但真正学起来却没时间。
  
   有一位律师则谈到了培训方面律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培训目的问题:业务培训,律师往往强调工作忙,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能有计划,但是是个软的。培训应当作一个事业来办,不应着眼于收费收钱,从业务道德上提高,硬性规定律师从业几年后必须进行培训,自己总结。现在不能安心,培训三个月少收入几万,那怎么行呢?!
   在实践中,律师们比较重视学习,正如一位合伙所的合伙人所说“当你正式要运用到某一个案子时,就觉得所学的相当少,人们所说的‘书到用时方恨少’,有这个感觉,而且律师办案子也并不是法律样样精通,一是案子来了之后就要看相关资料,买一些书看,做一番准备工作。”
   另一位国办所的律师也认为平常提高一般靠个人自己学习积累,自己搜集资料。从访谈中我们发现,目前律师的培训既有上岗培训也有专门培训,而且硬性规定了每年的培训时间,但如何提高培训效果,真正促进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七、管 理
  
   律师管理包括政府、行业管理,也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对于律协,一位三级律师认为“省律协根本没起什么作用,培训、信息资料,他们一点都没起到。根本没这方面意识,给律师提供相应服务,根本没做到。现在管理是行政式的,好象跟我们律师没关系一样,另一方面也没查处理师的违规违纪”。另一位合伙所的主任也表达了类似见解:我认为律师应是行业管理,现在主要是行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计划经济的遗留物,应尽早实行过渡,从行政管理到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不要把它变成一种行政管理的翻版,应从律师中产生的德高望重的进行管理,而事实上现在是行政的翻版,行政方面制定一些政策法规,围绕这些法律法规让律师自己管理自己。律师协会切切实实办成律师的协会,不要办成附属机关。现在障碍一是领导意识,一个还是行政管理部门,他们不愿意放,抓在自己手心放心一点。
   一位执业多年的兼职律师则尖锐地批评省司法厅的律师管理工作:“现在一个不好现象,司法厅表彰律师是看谁创收得多,至于怎么创是否援助弱者、坚持正义、遵守纪律如何就不去考察了。追求利润不是律师的一第一目的。其他省的怎么样我不知道,湖北省是这样的,创收多给他的钱就多,他就高兴,有的甚至下达指标,二十万、十五万。他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怎么能定指标呢。管理体制不改革,就会把律师引向邪路。” 总的来看,受访的律师对政府的律师管理工作意见较多,否定明显,主张改变目前律师协会不起主要作用的状况,真正实行行业管理,做到行业自治。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因事务所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受访律师普遍认为事务所的管理主要为分配方式管理,通过立案、结案进行管理。事务所有一些规章制度,如合伙人会议、重大案件讨论制度等。
   具体管理方面,一位合伙所的主任谈及自己“考虑比较多的是律师所的发展,比如说改善办公环境,增加积累,发展队伍。一个就是吸引老律师;资深律师,再一个就是自己培养律师。条件许可情况下与别人合并,只要有利于发展,这个问题考虑不是很多,合并实际上考虑不多,如要考虑不是知名度、名气,而是规模效应,做得大再进行分工。就武汉这方面还没有,有几家谈过,但最后没成。”
   在这位律师看来,合伙所体制比较活,大家积极性不用调动了,用不着扬鞭自奋蹄。事务所也有指标,应付上面检查有一个指标,实际上要不要无所谓。
   作为事务所的负责人,这位律师在“做广告、宣传方面有些打算,但执行起来有各种因素。如在有些报纸、杂志上联合办一个栏目,到相关大专院校设一些基金助学,有的在实施。助学,目前只是在希望工程中,下一步是大一点的行动,以事务所的名义设一个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这些学生十年八年后在全国政法战线上有作用,对我们所的发展也有好处。”
   对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位从业七年的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运行机制方面是没有一个严格的运行规范、管理制度,对人员的管理比较松散,事务所对律师衡量的标准是业务收入,至于怎样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纪律方面注意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对本身从业实践不长、无专门的律师工作经验的人压力比较大。 一位年轻律师也对此直抒胸臆,对事务所的管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我认为律师事务所应有新的大的变化,现在律师所有很大弊病,很多所实际上是有所谓打工的,实际上通过律师事务所达不到、无法满足自己的要求,完善自己各方面实力、各方面素质。另外,象这种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事务所将被淘汰的,今后按公司运行的将会发展,即大的越大、小的越小,不能满足律师要求就不会有凝聚力,他必然就会去有人才培训机制、有完整案源地方去。” 在他看来,“老律师、原来的国办所垄断了很多市场,年轻律师经验少的很难有自己位置,他生存都很困难的,怎么去发展能力。而且今后律师事务所应象国外一样有明确的分工,有专业律师,不同性质的案件对承办案件的律师的要求不一样,而且随着法律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相当多情况下,律师通过自己能力和社会关系的话很难对所有案件都能承办。武汉专业分工不明显,武汉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话在全国范围内应是落后的。不管是国办所也好合作所也好,实际是个空壳,所有的律师基本上是各自为战,各做各的,自己做自己案子,自己做自已的社会关系,很难凝聚成集体的力量,当事人找律师只认人不认所,这种生产方式我认为是很原始的、作坊式的。自己承办所还是合作所实际上是自己给自己当老板,一旦翅膀硬了就出去自己办,无法形成积累。现在都是能分则分,能吃由吃,没有长远计划,不管是所领导还是一般律师,都是自己多创收多办案这样一个思路,而且好多真正有素质的有才华的愿意在律师所干的、社会关系又很薄的话,就可能在现有法律市场淘汰。这位年轻人的话虽然有些偏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律师的忧虑。
  
  八、律师与法官
  
   律师与法官是两类最重要的法律职业,律师往往“处于因职业而具有更为保守专断倾向的法官阶层的对立面”。在我们这个时代,律师如何看待法官呢?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又怎样呢?
   受访的律师大多认为法官总体来说司法能力、遵守纪律还可以,一般情况下不敢颠倒黑白,正如一位特邀律师所说“法院还是重视律师意见的,只要你讲得确实有道理,实事求是讲他也不敢不听的”。但也有律师认为“现在办案子也不好办,法官基本上是你讲你的,你律师辩你的,他照样判他的”。
   当然,律师也有不用考虑法官因素的时候,这些情况如一位三级律师所说,有些案子如特别大的、特别严重的、特别复杂的,也不是承办法官一个人所能决定的,也不是合议庭三个人所能决定的,这时律师就比较轻松一些、单纯一些,基本可以发挥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来为当事人服务,不用更多的考虑其他因素。当然也不是说完全可以发挥,但你基本不用考虑法官的因素、偏差,你可以较单纯。这样的案子律师太轻松了,但太少了。

   在访谈中,律师们普遍承认与法官沟通、搞好关系的重要性。一位律师就说:“律师现在不可能只在庭上公事公办的工作、活动,你要千方百计的多与法官接触,让他了解你的想法,尽量让他采纳你的想法。”另一位律师则表示我们做律师的不光有案子时要跟法官搞好关系,平时也要经常请请法官,不能太冷落别人,万一有案子时你再搞好关系就来不及了。另一位律师也坦言:“与法官额外交往有。与当事人、法官在感情联络是不少的,并不是律师想这样做,律师希望这样工作有助于他的代理意见能实现,是社会大气候所决定的,无可奈何。法官吃了比不吃要好,吃了也不一定帮律师忙。法官额外要求、暗示较少,看什么人 ,看什么案件,案件标的小的就不好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有,我们就不管,不直接参与,可能有律师提具体建议给当事人,但律师一般不愿真搞,相信法律,相信有机会如二审实现自己主张。”还有一位年轻律师说得更直接: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在他看来,打官司是个很微妙的,你欠我五千给我,你去找关系,最后赔三千或四千;法官大的原则是把握,小的方面他可以决定啊,这就是关系的的作用,刑事三年以下,去找关系,搞个一年半,可以吧;法官要是黑一点就是大富翁。当然,不少律师也承认给法官送礼等额外交往并不一定他就采纳你的意见和主张,只是可能性大一点。有不少法官还是铁面无私的,不管是不是熟人、送不送礼一样的公正处理。
   有一位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授也深有感触的表示:“我现在感受最深的是与法官打交道不太好打,我不想办了。外面传说我搞了多少多少钱,我那么大年纪了,法官那么年轻,又不讲法律,我心理不平衡,你给我当学生我还不要呢。我如果随波逐流,请吃请喝请桑拿给卡拉OK,我不愿,有点格格不入,作为我来讲有点不想搞,我认真依法来办,也有点办不下去;我随大流也办不下去,法官也不愿与我这样老的谈,谈不来,老的法官都退下去。律师你要坚持原则有难度,作为法官来说你办大案的为你赚了多少钱,他总想要点。”这确实有些尴尬,也有些令人伤感。
   律师们在访谈中还或直接或隐晦地谈到了法官给律师介绍案子而得回扣的现象,一位国办所的主任就承认“法官把案子介绍给律师,律师案子办完后给(法官)一定回扣,这是客观存在的,互相默示的。基本上每一个法官介绍给律师的案子都是这样的。”一位合伙所的主任则比较委婉的予以承认:“法官要回扣也有过,个别律师自己弄可能也有,但我们所是不主张也不支持,说不定什么时候闹出问题来了,所以我们是不主张的也不支持的,但不排除个别律师自已在弄,各个所都不支持,我们主任有时一起开会,都不主张,对所的影响、名气声誉有影响,我们主张凭本事能力去办案子。”对回扣现象,一位年轻律师分析较为中肯,他认为给法官回扣这是个惯例了。法官也清楚你可收多少钱。如果法官给你介绍的话,你自然的、不需要明确表示。只是有个别案件要求高一点。而律师也感觉很自然,你给我介绍案件,增加收入,我当然要给你。对这种情况,造成司法不公,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时候成了原告律师、被告律师、法官这三者讨价还价衡量利益的法码,都不是以当事人利益为考虑,是利益交换的一个法码。他认为(这)也是一种社会腐败现象,但作为律师的话,你法院介绍案子给他,他肯定求之不得,更主要是考虑自己收入。
   对于法官存在的问题,一位合伙所的合伙人指出,有的说法说是律师把法官带坏了,但我看这是问题的一方面,毕竟律师是有求于法官,这是没办法的,你法官是有最后决定的,所以关键是法官。而这涉及到法官的素质问题。访谈中,一位律师认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官队伍很乱,构成包括八旗子弟(干部子弟)、军转干部、大专院校毕业生等,在他看来,法官素质尤其基层法院的素质较差,一是法律法规不懂,尤其是专业一点的如著作权、房地产权,你得给他提供,让律师教他如何去办案;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判决书不通顺情况都有。不少律师认为,法官的业务素质应比律师强。
   有一位特邀律师则认为“业务素质当然重要,但更关键的是政治素质、思想品质,你要为老百姓办事”。①对此,一些律师建议从律师中产生法官,我们国家是法官退体了当律师,颠倒了。《律师法》、《法官法》都没有很好地执行,要改变这种状况。律师们在访谈中都强调对法官的监督不够,法官的违纪没有很严格的去处理,导致违法乱纪的泛滥。同时,由于体制问题,法院自己办案办错了要自己纠正过来也十分困难。有一位律师也认为法官存在的一些问题除了法官个人素质,也有待遇因素,乃至国家政治体制因素。
  
   九、律师看司法体制
  
   在访谈中,律师们对司法体制也很关心,对司法审判制度改革寄以厚望。一位三级律师认为律师服务取决于审判是否很公平,有几方面原因导致不公正: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或原则规定时,往往不能正确理解。把案件收费与法官工作收入联系在一起,导致收了不该收的案件,有经济利益在内,这是不正确的。宏观上,国家财政与法院案件收费不应是一个概念,现在是法院收费全部返还。对法官考核不应以办案数量与经济指标联系。法官产生制度有问题。在他看来,司法体制最重要的是改变审判体制,二方面一是法官的产生,另一方面真正实行公正审判,有制度上的东西,法官回避、当庭判决等。外国不少先进东西值得学习借鉴。我国合议制、陪审制实际上是假的。一个刚从省司法学校毕业的,到法院做书记员,就承办案件,这很不正常。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一位特邀律师指出了审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感到现在法院与法院之间、一个法院内部抢案子的很多,庭与庭之间一个法院内部还好,主要是各个法院之间抢案子。现在我们办案了,那领导打招呼多得很。我这有一个案子,我们代理的,省法院的承办人就对我讲,省法院的两个院长打招呼了,省里的一个副省长也打招呼了,你说这怎么弄,还怎么公正?”
   律师们普遍认为司法、执法环境不佳,律师发挥作用受到限制,用一位合伙所的合伙人的话来说,就是说我们国家法律还是比较健全,问题出在执法环节,包括公、检、法,比如有的案子拖了很长时间,办起来后拖三五年的都有;对民事案件期限,法律都有规定,得不到执行,往往来自法院内部。一位兼职律师也表示:“基本上法院不重视律师意见,律师的劳动实现程序有困难,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司法体制不利于科学的、公正的、效率的解决案子,还无法真正做到有理摆在庭上、有据摆在庭上,还无法做到这一步,所以律师主要工作主要不是在庭上,而是在庭下,通过与承办人的交往、频繁的交换意见,唤起法院承办人员对自己意见的重视。”
   另一位律师也认为不正之风太厉害了,整个法律环境不公正,不仅仅法律方面的,社会环境不行,(律师)还要花大量精力处理非法律方面事务。处理法律方面最多占四成左右,大部分花在非法律事务,不需用法律知识处理的。因此,他认为,律师界很难靠自己解决扩大自己的影响,律师形成现状是社会大环境造成的,请客送礼是社会上逼迫的,靠律师界很难的,充其量制止不正当竞争,财务管理再严格一些。最关键的还是大环境,光靠风气方面还是不行的,社会还涉及体制改革,很多国有企业对法律不重视,不认真追赃、不配合,不请律师,现在产权明晰是必要的,进一步推动私有制,律师行业是有前途的,大有前途。有律师指出,律师业发展“要达到一个很高水准的话,第一就是更进一步的(完善)法律实施方面的制度,切实保障法律实施到位,有相当权威,不受行政干预,真正实现行政司法独立分开,而且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有很高的廉政水准,有很健全的监督机制。再一个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如经济发达地区实施律师诉讼制度,只要是到了法院的案件就有律师代理。再一个就是律师权利的标准,如律师通过事务所制作的文件、主持的民事活动、见证,应有一定法律效力。”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制度的完善,无疑会极大的促进律师业服务的质量,提高律师业的社会形象,扩大律师服务业的社会需求。
   十、律师与当事人
   在我们这个时代,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相当重要而又颇为微妙。在访谈中,律师们不时表达这一看法。有一位律师说:“从接到案子开始,当然最好的愿望是达到当事人目的,这是我们律师工作的方向,但实际上达不到公正的标准,但按实际情况能达到一个相对合理相对公正的话,当事人就比较尊重。”一位合伙所的主任也表示:我们所里还没发现当事人对律师服务当面表示激烈不满的,背后什么态度我们就不知道了。当面没有对律师因为他的案子败诉而指责律师的。我们做律师的基本上是尽责的,该反诉的反诉。有些事实、证据方面他当事人也没有那么高法律水平来判断。
   受访的律师认为,官司输了以后,根据律师的不同情况而有当事人的不同态度,有些律师善于处理,或投入很多,当事人知道,虽然输了很理解。有些律师不认真,当事人从心里想的话没有说出来,导致当事人有意见。关键在于律师的工作态度与沟通情况,一位三十岁的律师就这样看待:委托人对律师要求当然有,干预客观上实现不了,他不懂法,他的目的没实现时,迁怒于律师的有,取决于律师的素质、服务水平,时时通报案件中新的情况、新的证据,法律合情合理的,一般尽管与其想象的不一样,还是可接受的。不过,也有律师持相反的看法,如一位律师就表示“当事人看法,你律师不仅是个代理人,你要把这个案子包到底,达不到的话,他不管你下了多大功夫,他仍然不满意,当事人把律师当承包人了。”律师会不会牵就当事人?答案看来是肯定的。一位合伙所的律师就认为“律师牵就当事人情况比较多,案源的话严格讲并不稳定,特别是有些单位如金融单位标的大的案子多,财大气粗,他就不把你律师放在眼里,他认为有钱能请到好律师,与这些单位打交道律师就很牵就,对方一不满意就随时更换。”有受访律师还谈到了当事人对律师的额外要求问题:当事人他请律师,律师与法官之间没什么交流的话,他感觉到。打官司时也会提出一些额外要求,要求你与法官如何接触,这实际上是律师职业道德有不符合的方面。过份的要求我们肯定不做,要把握一下。当事人提出一些额外要求,只要做律师就会有感受。由于当事人利益与律师利益有着相当大的一致性,因此,在律师发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罪责,而公、检还没发现的,用一位受访律师说的话说律师一般不提供证据,他认为,“律师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但推向市场后他要考虑个人收入、声誉、身体,他面临各种风险、压力,他要考虑自己利益。”
   但律师也有出卖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一位三级律师告诉我们:“比方你代理一方当事人,律师对当事人不满,就跟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达成某种交易,拿当事人利益作交易,一般是说自己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些缺点、证据、弱点,他私下可以提供给对方律师,回报往往是对方当事人通过律师给予回报。”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很多。律师与当事人,服务与被服务者,律师既应认真为当事人合利益服务,又不能失去自身的中立性;既不想失去客户,又不愿太过牵就,这是一个难解的结。
   十一、执业感受
   在访谈中,律师们或多或少的都谈到了执业的感受。律师们较为共同的一个感受是律师的素质要求高,一位三十岁的律师就表示“在律师改革之后,律师对个人素质的要求蛮严格。现在律考过后,好象具备了当律师的资格了,实际上律考只是一个小的方面,更重要的方面在后头。无论从业务开拓、接受委托到办案,与当事人关系,是否建立联络,对律师要求蛮高。律师辞去公职推向社会,成为社会自由职业者,竞争很激烈,有些紧张”。
   有一位合伙所的三级律师也认为:在目前情况来看,我认为做一个律师综合能力为100的话,法律功底为60%,活动能力、社会知识要40%,这是个综合的东西,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吃苦耐劳精神,律师特点跟人打交道,更多是跟不认识的人打交道。回顾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一位合伙所的主任深有感触地表示:“这个行业酸甜苦辣都有,通过律师工作平反一个冤假错案、在经济案件中代理达到诉讼目的,当然很高兴。但有时当事人不理解,有时该胜诉的没胜诉,这些很伤脑筋。”有一位三级律师也觉得做律师很尴尬,“到法院去,法院把律师当掮客性质看待,所以律师感觉不到有什么社会地位,那怕你多么有名气有资历,律师到法院有有求于人的感觉;律师们又要适合当事人口味,你不合当事人的口味,行业竞争激烈,当事人对律师不在乎,不行的话可以换一个律师。”不过,受访的律师大多表示对自己执业的满意,既有压力又富有挑战性,一位女律师的话就颇有代表性:律师这个职业很有挑战性,跟上时代,不会落伍的,你象现在股份制改造,律师很早就介入了,社会上很多人还不懂时,压力挺大的,既然在律师行业搞就要有成就感,不能仅仅比别人多几个钱,经济方面倒是其次,主要是成就感,别到时别人说这个人太差劲了,就这个压力。一位从业三年的律师也认为“做律师的话,还是作为谋生的一种手段,生存的一种方式,比在一般事业单位、机关还强一些、宽松一些,比较自由。考虑收入的稳定性问题,一旦你走不动、有病的时候,耽误的话必然影响到收入,再一个家(父母)要考虑,现在经济形势普遍不景气,必然影响律师承办案件的效益问题,恐怕有些担心。熟人、亲戚朋友,不了解的都认为做律师是个很发财的职业,是个热门职业,而且很轻松,经常有应酬,很潇洒。了解的知道做律师的不太容易”。
   但不少受访的律师也流露了某种遗憾,正如一位三级律师所说:做律师感觉还可以,但自己选择的话不是最好职业,主要是说很多抱负、理想在这个职业中不是想实现就能实现的。律师职业有许多制约条件,如法官素质制约律师价值难以实现,整个社会法制环境不太好,以权代法,以钱代法,以情代法,尽管律师有许多想法,但受制于许多条件他的想法无法突现,(我)更主张选择做法官。
   无论目前的处境多么艰难,受访的律师们都不为当初的选择而后悔,对律师业的前景充满信心。不少律师表示适当的时候自己开所,正如一位二十六岁的律师所言,“等待一个成熟的条件,第一个是自己业务素质的提高,再一个就是社会基础、人际关系、案源范围的扩大,另外也需要相应的经济压力(基础)。”
   十二、承诺制度及其他
   (一)承诺制
   关于律师服务的承诺制,受访的律师的观点不尽一致,有表示赞成的:现在我国南方在试点,打赢了就交代理费,不打赢就只交一点交通费、伙食费,这样就会有竞争制度,应该说是可以,可以普遍推广,这样肯定会减少律师的收入,但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建设有重大意义。你必须把这个案件钻研透,必须为当事人着想,进入角色,也不知道将来能不能推广? 不过,不赞成的律师似乎更多一些。有一位合伙所主任表示,“我不主张律师搞什么承诺制,本来就是一窝风,把市场经济与职业道德联系起来,认真负责把别人事当自己事办,你即使打输了别人还会找你来。市司法局当时准备推出这个,找我们征求意见,我们反对,后来
   就没搞。”
   另一位四十二岁的律师则以律师服务不由律师掌握为由反对实行律师服务承诺制:对广东搞的律师承诺制,好象看了、议了一下的。我觉得这承诺好象从整个时代的环境下不应该提的。律师服务,官司打不打得赢的标准,如刑事辩护,是当事人亲属与律师之间的约定?张晓武的书(《我在美国做律师》一访者注),它能用数学思维来推定,根据法律,在中国你推不出来。话说回来,执法环境、法官素质,你明明可以推算出,但你具体操作你不是这样的。别人服务行业承诺制,他自己可以掌握,我们自己掌握不了。餐钦、理发,可以;我们服务不在我们这里,由审判长掌握你这个服务,人家要快一点,你行吗?怎么服务?能在法定期间内办完就不错了,提前几天、几月,我怎么决定?我有一个案子在市法院二三年了还没下来。
   承诺制有无消极影响?一位受访律师对比进行了分析:我认为这个承诺制并不能体现有了承诺制律师就可以达到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在这种承诺制反而成了律师高收费的一种形式,一般收一千的,承诺制下反而能收五千到一万。律师付出劳动与服务质量在承诺制、非承诺制下我认为没什么区别,你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是通过你律师实现的,服务质量好坏最后决定权不在于津师,有承诺制刺激了你律师高收费。另一个是通过不正当方式损害诉讼中的公正性。
   看来,我们这个时代能否实行律师服务承诺制值得三思。
   (二)女律师
   在我国,女律师并不太多,但她们是律师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他们也许需要付出更多的艰辛,承受更多的压力。一位从业七年的女律师就向我们讲述了她的执业生活和感受:“律师职业特点除了法律知识之外,要给别人有信任感,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这往往女律师就很难取得信任感,尤其是年轻的女律师他一看就有看法。”
   女律师跟法官、当事人打交道中有很多不方便,不能很快形成融洽气氛,不象男同志递根烟,谈谈相同话题,给人感觉没有份量一样的。
   没有办法,只能认了,无法克服,只能自己对自己素质各方面提高一下,争取会比男同志更准确更全面,当事人一谈话后他会变化、信任你了,给别人一种成熟感,不能单靠外表,要靠积累。但刻意改变性格去迎合别人跳舞、请客,这方面我还做不到,社会上有部分女律师利用性别优势做,我可能有观念问题。
   性别肯定有优势,如对男同志领导也重视,我们法律服务中心比我来得早的七、八个(女律师)都改行了,还问我能坚持多久。再一个女同志要成家,不能老出差;而律师经经常出差。我也不知道坚持多久,但还不迫切,真正改行还不可能,干熟了,有自信。相信女律师的也有,但无论经济、社会效益都不太好,如离婚、刑事案中指定女律师,但对律师的业务、成效没有蛮大的效果。
   搞诉讼不见得能超过男同志,但非诉讼女同志基本上比男同志是同等,证券、资产重组等,男同志坐不下来,浮躁一些,女同志可以做得很好,这还是有潜力,这要靠律师所各人的特点发挥所的整体优势来合理分派。
   (三)法律援助
   在访谈中,有一位合伙所的主任谈到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方面,前二个月就武汉市司法局就成立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每一个律师一年办一件,也可由当事人去中心,由中心指定哪个所办。对这个制度是赞成的,当事人是普遍存在的,经济收入各种各样,差的碰到的这样,求助于哪个呢?按正常的就不行,法律援助适应了社会要求,我们所里就办了很多起。
   对法律援助,给律师并不增加很多负担,且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增加律师的知名度,改善律师的社会形象,因而为律师们肯定和支持。
   (四)律师标帜
   律师应不应该有自己的行业标帜,有自己的统一服装?一位年轻律师谈了他的一些思考:律师队伍要规范化,服装或其他方面有一个特殊的标志,这样有个好处,第一你在外面从事什么事时很多人在看你,人民对你有个监督作用;另外一点他自己有一种使命感,穿上这种衣服就要做好这种工作,有一种使命感;第三,法院开庭时,法、检有专门衣服,律师也是搞法律方面事,你不能穿红、绿衣服,你把它规范一下,使它制度化,使人有一个很严肃的事情。他的这一个人见解,有一定的启发性,值得律师业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