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一次通过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与木桶理论(2)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03-24浏览次数:891

    

二、司考之难

  1、司考难度之表象

  司考之难,一则难在考查的知识量十分庞大,总计达到500余万字的信息量,1万多个法条,二则难在题目本身,司考中的题目和大学本科的期末考试、法律自学考试和法学考研的题目都不同,重视法条,重视实际运用,题目的设计也往往山重水复。

  知识量庞大的问题,重在记忆能力,可以通过长期的复习解决之,如果因为量大而放弃司考,只能说明你的努力不够。但是题目本身的难度,如果没有正确的复习思路,找到司考的规律,就会越努力,越失败,换句话说,对于司考,方向比方法要重要得多,很多考生学习非常刻苦,仍然徘徊在成功大门之外,败因正在于此!

  2、司考难度之根源

  认真地比较一下我国和他国司法考试的题目,应该说我们的司法考试难度其实处于初级阶段。要正确地认识司考的难度,有必要跳出司考看司考,我认为,考生觉得司考难,是因为对司考不熟悉,而不熟悉又是由于当前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造成的,易言之,大学法学教育模式才是考生感觉通过司考如此吃力之根源。

  当前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培养“法学家”而非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模式,非常缺乏对如何运用法律的针对性训练,而大量的法学毕业生却是要从事法律应用职业的。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善于灵活运用法律的职业人才,法学学生往往对司考充满陌生感,进而产生恐慌和畏惧,我认为这是没必要的,只要知道了你为什么害怕,也就没有害怕的理由了。这里我们来追究一下大学法学教育的两宗罪:

  学术割据、范围法学导致学生眼界不高、视野不开阔

  各个高校的法学教育之话语权为本校老师所垄断,自然以灌输自己的一家之言为主,而司考以“通说”为主,与这些一家之言存在诸多分歧,很多考生以自己老师的观点答司考之题,答对了还好,答错了往往连错在哪里都不知道,其实败因在学校就种下了。如2007年的一道刑法真题(试卷二第二题):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是C,这道题的难点在于正当防卫构成中的时间条件,也即甲“夺回”行为时,陈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尚未结束还是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时进行,注意根据目前司考的主流学说,这个“尚未结束”和“犯罪既遂”是交叉关系而非等价关系,如财产性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换言之,对财产性犯罪的“现场”应当理解为从犯罪行为开始直至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的场所。这样看上去比较另类的主流观点往往受到校园教学的排斥,一个没有接触过这种观点的考生做这种题就像一个没有武器的士兵上阵冲杀一样危险。

  重理论,轻法条的教学理念导致考生知识结构的不平衡

  司考以法条为主线,理论始终处于一种附属的地位,其功用往往在于解释法条,而以培养法学家为目标的本科法学教育,极少涉及法条,导致考生的知识结构非常不平衡,缺乏实际应用能力,参加司考时非常不适应,备战司考相当于重新学一遍法律。

  3、对策:认清司考真面目,针对性地训练

  改变,才有希望!备战司考的当务之急,应当是迅速从本科教育的桎梏中脱离出来,摸清司考的脉络,把握司考的规律,然后进行以法条为重心、以应用为旨趣的针对性训练。下面就分析一下司考到底考什么。

  司法考试到底考什么?(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