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03-24浏览次数:363

    

          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65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下同)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已在杭州市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本市[含所辖区、县(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名称预登记为准,但不包括名称预登记六个月延期,下同)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2、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外地生源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

  2、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3、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 外地生源非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毕业后两年内在市区注册公司制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4、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5、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毕业后两年内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四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购置经营设备费用;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通讯费等;其他项目实施相关费用。

  四、申请及受理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级企业向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证明;

  4、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

  5、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

  (1)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相关支出的合同和凭证。

  (三)申请人只能选择创业资金的一种资助形式进行申请。

  (四)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

  五、审核、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资助申请经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初审后,由市人事局对申请人及其企业进行审核;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市人事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市人事局根据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结论,拟定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金额,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在杭州人事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人事局应予以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三)资助申请通过审核、公示后,由市人事局向资助对象发送核准通知,由市财政局按以下方式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资助对象:

  1、商业贷款贴息在资助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拨付。

  2、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0%;第二期根据项目进展程度视情况支付,支付额不超过总额的50%;末期支付其他剩余资助额。第二期和末期的资助应在上期资助资金通过审计、考核后再予拨付。

  (四)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区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7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