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2005年招生章程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03-24浏览次数:3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浙江万里学院,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钱湖南路8号,邮政编码为315100。浙江万里学院基础学院的地址为宁波市邱隘回龙,邮政编码为315101。浙江万里学院国际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地址为宁波市镇海清水浦,邮政编码为315221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有省属普通本科院校,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被教育部定为国有高校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试点单位(非民办系列)。学校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管,浙江省万里教育集团举办。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新生录取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的情况和录取规则。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为了便于外语教学,学校录取新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语种可为日语)。若非英语类考生,学校与考生及考生家长协商,在学校师资许可的条件下,可修读其它语种的外语。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要求,无其他特殊要求。

 

    第九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根据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基本分数线。若生源充足,一般按计划数的120%的比例提取考生档案。若生源不足,则第一志愿全额调档,并按有关省市的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及降分考生档案。具体程序为:

 

   1)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按专业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专业分数级差要求:学校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所填第一、第二专业之间的分数级差为4分,第二、第三专业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则视专业生源情况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的单科成绩要求是:

 

   1)英语。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两本科专业要求英语90分以上;英语和经济类专科专业要求英语85分以上。

 

   2)数学。文科生填报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本科专业要求数学80分以上,经济信息管理与计算机应用专科专业要求数学75分以上。

 

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浙江省内,除个别专业外,学校实行按学院(或类)招生。一年级新生在基础学院学习,二年级开始专业分流。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教学资源进行专业分流。外省按专业招生,进校后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适当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办、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2005年学校将招收本科、专科、高职专科生。本科招生以浙江为主,同时面向江苏、广东、福建、山东等省招收部分本科生。专科、高职专科只面向浙江省招生。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均按教育成本标准收取。经浙江省物价局核准,2005年新生学费一般为每学年1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8000元)。面向宁波地区招生的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生(浙江省第二批录取)学费按每学年3960元收取学费。学生学费按专业预收16000元或18000元,根据所学学分按实核算。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11001200元。其中第一年在基础学院学习的住宿费按不同类型的宿舍收取(600-1200/学年)。

 

    高职专科学生学费按每学年6000元收取学费,住宿费按不同类型的宿舍收取(600-1000/学年)。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高额奖学金制度。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设特等、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其中特等奖20000元。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取得学籍。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教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