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03-24浏览次数:349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精神,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以下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凡已在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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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毕业生,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借款资格认定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效益评估报告书;
       
5)有关抵(质)物和第三者担保证明等凭据。
  2、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签署初审意见报所在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借款人资格认定和相关担保、抵(质)押凭据的初审工作,将相关材料返回申请借款人,并向其指明贷款银行。
  4、申请借款人持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定的相关材料和《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到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担保、抵(质)押手续。
  5、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申贷可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全额担保,并简化有关手续。
  (三)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1、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合伙经营的,每人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可续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毕业生取得贷款后,必须先按季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借款期满,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申拨程序按甬银发〔200671号规定执行。
  二、创新资助办法
  (一)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其创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创新资金支持。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较强的创新性,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符合每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3、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讯、电力、农作物新品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二)承担市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但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限制;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市技术创新资金申请实行电子申报,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www.nbst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四)创新资金支持采取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创新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扶持金额每项一般为20―40万元。
  (五)创新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规费减免办法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册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
  (三)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人事代理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从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供免费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3年之后实行个人人事代理。户籍原挂靠在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在其具备迁移条件前,允许继续挂靠。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转到当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