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2008年冬季征兵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支持兵役机关等部门做好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为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报名应征、优先安排体检、优先批准入伍、优先安排到科技含量高、专业对口的部队服役。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优待安置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征兵工作实际情况,给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三、各地面向社会招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可拿出部分录用计划,面向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退役士兵招考。 四、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被各级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军龄合并计入工龄,由录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五、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参照《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优先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指定专门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由当地政府免除部分培训费。 七、本通知优待对象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其服现役期间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受到纪律处分以上处理的,酌情取消部分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