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事局《关于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落户的实施意见》(甬人[1999]27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未就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宁波落户;
1、全日制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2、毕业生的生源在属于宁波市外
3、毕业当年12月份之前未落实工作单位
二、办理未就业先落户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1、学生证(须经学校注册有效)或毕业证书
2、身份证
3、协议书
4、推荐表
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市人才中心核准登记汇总,由市人事局鉴证。
三、未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档案转递到人才中心后,与人才中心签订个人委托代理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
四、上述毕业生自主择业。落实工作单位后,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书,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57号
邮编:315012
电话:0574-87115546、87118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