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03-24浏览次数:1260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2006]72
   
   
为了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我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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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坚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营造环境,为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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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从2006年起到2010年,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今、明两年试点,然后扩大试点,力争5年左右时间,做到全省基本实现一村、一社区至少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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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全省总体目标的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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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各地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招聘的具体对象、条件和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把各方面素质较好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海岛等条件相对艰苦的地区,对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视情简化招聘程序,积极鼓励和吸引他们回家乡工作。招聘工作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也可由市统一组织。招聘人选由村和社区选择,并报乡镇(街道)党委会讨论决定。招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9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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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能力素质和适应情况,科学安排工作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一般应考虑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作适应、表现优秀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担任相应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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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教育和管理。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内容各市应予统一。高校毕业生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后,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由乡镇(街道)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般3年一签。在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转至所在村和社区。在上岗前,要对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培训,组织他们重点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与农村、社区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基层工作方法。在工作期间,每年还要由县级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对高校毕业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要加强工作业绩考核。每年由县级人事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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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落实待遇和经费保障。市或县(市、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一的政策,落实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待遇。聘用期间,大专生的年总体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生以上年总体收入应略高于这一水平。具体薪酬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试用期间的薪酬,可由各地另行确定。对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好有关社会保障,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主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承担,其中设区市由市、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市也应对县(市、区)进行补助;有条件的村和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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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工作单位要切实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安心农村和社区工作,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强化激励,加强培养,使优秀高校毕业生成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并及时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从2009年开始,全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招考公务员应主要从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仍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本省市级以上公务员时实行加分,凡报考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其他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对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时,可享受与参加志愿服务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同等优惠政策,考试总分可加10分。各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或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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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农村、社区基层。对3年后仍留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步提高其收入待遇;对表现较好、年度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当地村、社区干部年终奖金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村和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于已进入村和社区领导班子的高校毕业生,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满后,到当地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承包当地的农业经济、科技项目,或以技术人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农业产业示范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创办其他企业以及自主创业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政策或其他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在基层更好地创业和发展。对愿意长期在村和社区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以落在所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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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农村、社区工作一定年限后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在合同期间,应允许高校毕业生选择到更适合其发挥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只要工作情况许可,可予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终止合同的人员可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对合同期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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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省人事厅负责指导各级人事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选拔、管理、考核、人事代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经费支持工作;省民政厅配合省人事厅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省教育厅、团省委负责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并做好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各市要根据全省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抓好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