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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
2015年第1期(总第3期)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015年3月20日
目 录
科研工作信息
法治发展动态
法学研究前沿
卷首语:为了加强法学院科研工作信息服务,法学院每月推出一期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通报学校的重要科研管理信息,介绍当前法治发展的基本动态,汇总法学研究的前沿信息。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主要包括三个栏目:其一,科研工作信息,主要是通报学校、学院发布的各种科研管理信息,帮助教师及时了解学校及学院科研管理动向。其二,法治发展动态,主要包括国内法治发展的重大决策、事件以及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三,法学研究前沿。汇总当月国内法学权威期刊研究论文题目及各地法学研究会议主题,介绍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科研工作信息
一、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主题征文公告
根据《2015年中国法学会工作要点》安排,中国法学会将于2015年7、8月在北京举办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本届论坛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为主题,总结和运用我国法治建设正反两面的经验,围绕我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旨在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一)征文选题指引(请围绕但不限于以下选题)
1.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2.中国法治的成长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3.中国法治发展规律、法治经验的总结
4.中国法律实践的归纳梳理和理论提炼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特色
6.各部门法理论的中国特色
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中的地位和作用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法治理论发展的关系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关系
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西方法治理论的关系
12.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与丰富
13.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与丰富
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构成
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路径
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指标体系
18.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手段
19.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20.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1.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
2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2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
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2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
26.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国特色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
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
3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
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内法规体系
3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
33.一国两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34.中国法治与国际法治
3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二)征文要求
1.应征论文可围绕论坛主题及选题指引,自行确定具体题目。
2.论文要有创新性,理论联系实践,文风严谨,行文规范,未公开发表,能够达到公开发表的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脚注格式参照《中国法学》。
3.请论文作者于2015年6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论文、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地址一并发至:zgfxjlt@126.com。
(三)评选和颁奖
1.本次征文将按照《中国法学会征文评奖办法》,组成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质量至上,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论文若干篇,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颁奖。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为部级奖。
2.获奖论文将结集正式出版。
3.获奖论文部分作者将获邀出席论坛并作会议发言。
4.本次征文设“优秀组织奖”单位若干名,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予以表彰。
5.颁奖仪式在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开幕上举行。
联系人: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组织处
张 涛 电 话:66182129,15611956623 王小红 电 话:66135703,15611956625
法治发展动态
一、立法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4月1日。
3.2015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在于:
(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
1.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针对现行授权立法规定比较原则,以往有些授权范围过于笼统、缺乏时限要求等问题,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授权决定不仅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还要明确授权的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2.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正案草案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相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建议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修正案草案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4.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修正案草案规定:一是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二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正案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三是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修正案草案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三)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修正案草案规定:一是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总则中作出规定。二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三是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修正案草案规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经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审议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设立单独表决制度;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逐个表决。四是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四)关于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对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要求,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二是对行政法规的起草提出要求,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见。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五)关于加强备案审查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二是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三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六)关于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中遇有立法法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是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行政法规、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等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2015年实施的《司法解释》(截止2015.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已经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法学研究前沿
一、法学研究会议主题
(一)学术会议
1.2015年1月23-24日,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了首届“法学前沿论坛” ,与会法学界的八十多位顶尖学者以“理论建构与现实回应:法治中国视野下的法学研究”为题展开了讨论。
2.2015年1月10日下午,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北师大刑科院主办、北京师范大学死刑研究国际中心承办的“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新发展学术座谈会”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会议结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相关内容和社会关注适时召开死刑立法改革问题的学术座谈会,对死刑政策立法化、死刑适用标准改进完善、死缓的刑法地位及其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特定犯罪死刑废止的合理根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和热烈的讨论。
3.2015年1月11日上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京联合举办了“我国惩治恐怖犯罪的立法完善学术座谈会”。与会实务专家对《草案》的进一步完善问题进行了研讨。
4.2015年1月11日下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京联合举办“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学术座谈会”。会议围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惩治腐败犯罪制度规定的修改,及时召开惩治腐败犯罪立法完善问题的学术座谈会,组织全国刑法学界有关专家学者集中研讨。
5.2015年2月1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主办的“审执分离的理性选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认真研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并就民事审判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共性与差异性、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权的权能及其行使过程中法院的角色作用、域外法上审执分离的具体做法、“执行难”在我国的表现及其成因、我国法院过去30年审执分离的改革实践、进一步推动我国审执分离改革的方案选择等七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二)学术会议预告
1.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悉尼大学亚太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一届亚太民法论坛”,将于2015年4月10日在北京召开。首届亚太民法论坛的讨论主题是“面向世界的侵权法”。
2.为倡导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决定于2015年上半年举办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本届论坛时间预计安排在2015年5、6月间,会期两天。论坛主题围绕“民法典与法治社会”和“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凡有意参会者,请与2015年4月20日前向论坛组委会报名(报名发至辽宁省民法学会邮箱:lncivillaw@163.com),并于论坛召开前十日提交参会论文电子版(发至辽宁省民法学会邮箱)。
3.经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沟通确定,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拟召开首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主题围绕着“担保法的理论问题”和“担保法的实践问题”两个方面。会议预计 2015年5月16-17日在南京财经大学。有意参加会议者请于2015年3月25日之前请提交论文到邮箱。(hualiangwang@sina.com)
二、权威法学期刊论文目录
《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文章目录
1.城市化与法治化:城市化的法律治理
2.马长山:农业转移人口公民化与城市治理秩序重建
3.陈柏峰:城镇规划区违建执法困境及其解释——国家能力的视角
4.陈越峰:城市空间利益的正当分配——从规划许可侵犯相邻权益案切入
5.魏建国:城市化升级转型中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法
6.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
7.房绍坤:导致物权变动之法院判决类型
8.叶金强: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
9.方新军: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效力
10朱孝清:检察官相对独立论
11.程 雷: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
12.劳东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
13.高汉成:大清刑律草案签注考论
《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文章目录
1.李少平: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2.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3.解志勇:行政检察: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道路
4.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重点课题组: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
5.龙宗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6.陈光中: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7.陈晓枫:中国基本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当代变迁
8.尹建国: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9.董 皞:“特区租管地”:一种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创新模式
10.冉克平: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
11.蔡从燕:公私关系的认识论重建与国际法发展
12.王林清:司法裁判中的意义分歧及其消解路径
13.张玉敏: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解读
14.汤维建:论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及其完善
15.左卫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
16.雷 磊: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17.王志祥:死刑替代措施:一个需要警惕的刑法概念
《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文章目录
1.苏 力等: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
2.肖 俊:代物清偿中的合意基础与清偿效果研究
3.霍海红: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之无因果关系免责——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释为中心
4.王 雷: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从农民集体决议、业主管理规约到公司决议
5.韩长印: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问题——中间型保险重复投保引出的话题
6.洪艳蓉:公司的信用与评价——以公司债券发行限额的存废为例
7.叶 军: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规则比较研究
8.刘迎霜:我国公益信托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一种正本清源与直面当下的思考
9.王昭武: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
10.雷 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11.凌 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12.薛张敏敏:司法的“跃进”与“越界”——反思香港终审法院之 “变性人结婚权案”
13.张江莉: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
《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文章目录
1.席涛:货币、市场与《商业银行法》
2.翟志勇:最高国务会议与“五四宪法”的二元政体结构
3.张卫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
4.程泽时:民初中国金融市场的司法调适——以买空卖空的限缩解释与适用为视角
5.王立民:百年中国租界的法制变迁——以上海租界法制变迁为中心
6.陈卫东、李响:论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7.杨海坤、郝炜:国家治理及其公法话语
8.孙万怀:慎终如始的民刑推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传播性质
9.马抗美:人才法学:一门亟待建立的新兴学科
10王立志:认定诈骗罪必需“处分意识”——以“不知情交付”类型的欺诈性取财案件为例
11.丁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立法透析
12.林越坚:金融消费者:制度本源与法律取向
13.万毅:检察改革“三忌”
14.黄耀文: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15.汪庆华:盛世谣言背后的历史、法律与社会——基于《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的讨论
16.向泽选:检察管理与检察权的公正行使
17.李玉梅:我国气候变化法立法刍议
18.张金明:法制社会下我国腐败行为控制模式初探
教师科研介绍
易凌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过结项
我院易凌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区域地方性法规冲突与协调研究—以长三角为例》(批准号:08BFX002)近期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组织的专家鉴定,通过了结项。
该项目是我院教师申请获批的第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过不懈的持续研究,该项目产生了如下一批研究成果:1.撰写完成课题专著16万字;2.产生一批获奖成果。《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冲突与协调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荣获浙江省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省政府奖),课题其他各类获奖优秀成果有: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项;3.在国家一级核心期刊发表《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与协调研究》等论文2篇(其中1篇权威期刊),其他期刊发表相关论文17篇,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交流发表课题论文6篇;4.《长三角区域环境立法应当加强协调》、《优化配置 科学评估 提升地方立法效益》等《要报》、《专报》成果获省人大法工委主任等领导批示4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