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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
2015年第5期(总第7期)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015年7月20日
目 录
科研工作信息
法治发展动态
法学研究前沿
卷首语:为了加强法学院科研工作信息服务,法学院每月推出一期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通报学校的重要科研管理信息,介绍当前法治发展的基本动态,汇总法学研究的前沿信息。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主要包括三个栏目:其一,科研工作信息,主要是通报学校、学院发布的各种科研管理信息,帮助教师及时了解学校及学院科研管理动向。其二,法治发展动态,主要包括国内法治发展的重大决策、事件以及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三,法学研究前沿。汇总当月国内法学权威期刊研究论文题目及各地法学研究会议主题,介绍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科研工作信息
一、2015年度司法部课题申报
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课题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法治中国为目标,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坚持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在注重应用对策研究的同时,适当兼顾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研究和有前瞻性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二、课题类别和资助经费标准
(一)课题类别:课题类别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
(二)资助经费标准
1.重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正式出版物的,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非正式出版物的(包括论文、报告等),资助经费不超过6万元。
2.一般课题和中青年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正式出版物的,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非正式出版物的(包括论文、报告等),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
3.专项任务课题:司法部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筹经费。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3.申请者(课题组全体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课题者,课题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课题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1976年9月20日后出生),并且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需提供主持人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请中青年课题者,须提供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2.每个课题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两个以上课题的申报(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参与申报材料无效。
3.申请课题,原则上需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课题组;确实认为本人已有足够的研究成果,有能力和时间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
4.专项任务课题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5.课题题目:《课题指南》为课题的研究范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题目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对申报题目作适当调整;有重大研究价值的课题,可不受《课题指南》限制;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题目可以自拟。
6.课题不资助博士论文,不能以博士论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参加课题申报。
7.课题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或其他。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须正式出版;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重点课题的课题组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他课题须发表2篇以上;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的,须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采用证明。
8.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本次项目:
(1)正在承担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课题负责人。
(2)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技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部委批准的同一或类似课题研究内容的课题负责人。
10.凡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两年内无资格申报司法部课题。
四、申报办法
(一)课题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由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司法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登录“司法部课题管理”专栏后直接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
(三)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10份(含原件1份,资格证书或证明只需1份,放在原件材料中)及电子版1份(发送电子邮件)。
五、申报时间
2015年6月25日开始,2015年9月2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六、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邮编:100020
邮寄方式:一律采用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
联系人:吴玲 庄春英 郑丽娟 姜楠
联系电话:010-65152726 010-65152728 010-65152749 010-65152794
传真:010-65152794 E-mail:ky2726@sfbyjs.com
附件:申报指南
一、重点课题
1.“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法律问题研究
2.中国传统法律渊源变迁研究
3.宪法实施监督机构研究
4.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5.历次刑法修正案评估
6.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7.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难点问题研究
8.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本土化问题研究
9.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10.环境损害评估与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二、一般课题
11.中国传统法律解释方法研究
12.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13.反腐败立法研究
14.网络空间与法治秩序研究
15.社会组织立法问题研究
16.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研究
17.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18.新媒体时代法治宣传创新研究
19.近代中外交往中国际准则的运用研究
20.修改后的《立法法》实施问题研究
21.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研究
22.部门法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23.行政行为的概念转换与制度重构研究
24.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研究
25.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
26.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研究
27.公益诉讼研究
28.转基因食品风险防控法律规制研究
29.失独家庭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30.量刑规范化研究
31.刑罚改革研究
32.正当防卫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33.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研究
34.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司法合作研究
35.行贿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
36.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37.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研究
38.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体制研究
39.军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研究
40.电子证据有关问题研究
41.刑事速裁程序构建研究
42.实现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程序研究
43.督促与诉讼之程序转换制度研究
44.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45.我国婚姻法实施中的新问题研究
46.人身损害赔偿新型疑难问题研究
47.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研究
48.融资租赁登记问题研究
49.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50.营商自由与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1.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研究
52.证券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53.城镇化背景下农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54.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55.汽车租赁市场经营秩序法律问题研究
56.政府补贴的法律规制研究
57.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法律问题研究
58.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和调整研究
59.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研究
60.环境风险预防制度构建研究
2.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5年青年专项课题申报公告
按照《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在征求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意见的前提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自2015年起设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青年专项课题,用于支持青年法理学者的成长。
一、课题选题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青年专项课题选题分为参考选题与自拟选题两类。2015年的参考选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道路
(二)法律与社会风险的控制
(三)法律的客观性与确定性
(四)法治评估的理论与实践
(五)当代法律实证主义发展的最新动向
(六)中国法律研究中的社会科学方法
(七)法律、政策与中国教育的发展
(八)多元文化社会的法律与性别平等
(九)城镇化过程中的法理学问题研究
(十)司法改革背景下的答复制度研究
申请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自拟选题。
二、资助经费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每年资助十项左右的课题,每个课题资助经费为3000元。自拟选题与参考选题享有同等的经费资助额度。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申报人资格
(一)申请人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申请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二)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及副教授以下职称,并从事法理学研究,或者法理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四、结项要求: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青年专项课题资助期限为1年。结项时,应当提交预期的文字成果,并且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直接相关论文一篇。论文发表时,请注明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青年专项课题”字样。
五、申请办法
(一)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5年青年专项课题申报》(点击下载),以WORD文挡形式发送到xuenagongzhu@163.com。邮件名称和附件名称均为:申请人+单位+课题名称。只需邮件发送电子版申请书,无需寄纸质版。
(二)本年度课题申报至2015年7月25日截止。
3.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 “司法、社会体制改革与法律实施”主题征文启事
为深入学习研究《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司法、社会体制改革,中国行为法学会拟定于2015年底在北京举行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论坛组委会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文。
一、论坛的主题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司法、社会体制改革与法律实施”。
二、征文要求
1.文章选题应与本届论坛主题相关,内容可以是司法、社会体制改革理论研究,或者相关之调研报告,或者相关之创新性实践的经验与总结。文章要求观点鲜明、主题突出、语言流畅、文字简练,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较强的可读性。
2.文章字数控制在6000-10000字之间,并有内容摘要和关键词,注释体例正确。文章首页脚注请写明作者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已发表的文章请注明发表刊物及时间。
3.除文章之外,请作者提交一份该文章的核心观点摘要,字数300-500字左右,并附3-5个关键词。该摘要不同于文章的内容摘要,应为文章核心观点的提炼。
4.请同时提交文章电子版(word文档名为作者姓名+文章标题)和文章核心观点摘要电子版(word文档名为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核心观点摘要)至论坛专用邮箱:chinaflss@lawcd.net。电子邮件标题应注明“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投稿”字样。
5.请作者附上个人简历(包括出生年月、照片、教育经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主要科研成果、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编、Email地址等);以单位、部门名义提交文章的,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投稿截止日期:2015年9月30日。
三、文章评选与参会事宜
1.符合条件的文章核心观点摘要将集结成册并在论坛上发放。
2.部分高质量文章可入选《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文章集》,公开出版。
3.为鼓励原创,论坛主办单位将组织专家从应征的未公开发表文章中评选出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优秀文章并颁发获奖证书(无奖金)。部分优秀文章作者将获邀参加论坛,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耿振善 电 话:(010)88154653-802 网 址:www.lawcd.net
法治发展动态
一、立法动态
1.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入二审
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对草案的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中央政法委、新疆等部门、地方提出,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应有针对性作出规定。为此,除“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为犯罪”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同时,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的或可被处拘役
草案一审稿第七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一审稿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拟进一步细化绑架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刑法上述规定对这种情形规定绝对死刑的刑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没有余地,不能适应各类案件的复杂情况,有的案件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除致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外,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则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刑罚。
对此,草案二审稿拟将上述条文,修改为“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收买被拐儿童拟不可免除处罚
草案一审稿第十三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草案二审稿拟修改上述条文,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伪造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或均要获刑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犯罪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这两条中身份证件的范围在表述上应当一致,并包括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对此,草案二审稿拟将以上两条中的证件统一规定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聚众扰乱医疗单位秩序或将入刑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八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作了修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拟加大邪教组织犯罪的刑罚力度
有的部门提出,邪教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提高该罪的刑罚,并建议明确利用邪教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二审稿拟对有关会道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将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二是,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检察机关“试水”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拟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试点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据介绍,试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将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类案件中,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3.我国拟制定网络安全法
6月24日,网络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条,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草案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同时,按照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设专章对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网络安全规划、促进网络安全的支持措施作了规定。为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活动。
二、2015年实施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法学研究前沿
一、法学研究会议主题
(一)学术会议
1.“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研讨会顺利举行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研讨会于2015年6月16—17日在北京举行。近30位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问题”及“法学教育与司法体制改革”三个主题展开了充分讨论。
2. “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在京顺利举行
6月13日,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此次研讨会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研讨会之一,也是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围绕“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主题最近三个月里举办的第四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定位是小规模、高层次、跨学科、学界与立法机关互动等四大特色。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总体统筹与安排”、“民法总则立法与民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登记、营业转让制度”、“民法典编纂与民商事行为与代理制度”三个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关于民法典与商事立法的基本架构关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致辞表示,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事关民法的健全完善,也影响着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但有些商事法律规范不适宜放入民法典中,有必要单独地抽出来解决;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民法总则的统领下制定一部单独的商事通则,制定商事通则并非另起炉灶,而应该看作是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统筹解决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提出,民法不可能涵盖商法,民法典应该轻装前进,此外要搞一个商事通则,商法通则并非独立于民法,而是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建立。
赵旭东教授代表提出:商法是与民法紧密联系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与商法同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国家目前的立法体例既不是典型的民商合一,也不是典型的民商分立,是有分有合的一种独特的立法结构,这种密切的联系就决定了民法典的编纂必然应该包括商事立法的完善;我国目前阶段制定一个一般性的商事法律制度,对商事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内容做出一个系统性的比较完整的规定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条件,也是十分必要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法律的立法布局归纳起来有四种立法模式安排:分立式、独立成编式、独立成章式和融合式,商法学研究会的研讨与论证结果是最赞成第一种模式,其次是第二种模式。最不理想和最不科学的是最后一种,因为这种融入式不但会破坏民法总则应该有的合理、科学的结构,还会影响商法立法自身的立法体系。
关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诸民商事主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立法规范在民法总则中的表述,营业转让规范如何入法(民法总则),商事代理与民法上一般代理制度的异同以及是否进入民法总则等具体问题,与会的民法、商法学者也展开充分讨论,多数学者认为诸如营业转让、商事代理、商事账簿、商事登记等商法基本制度,大规模进入民法典的规范既不现实也不可行,需要另行制定统一的立法规范。
在研讨会的总结环节,与会代表们提出,民法与商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关系模式应该达成基本共识,包括:对于民法、商法通用的规则,民法典自然应该予以规定;对于大量的商法特殊规则,宜于另立法律,民法典要留好规范接口,这样既维持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保证民法典的轻装前行,同时保持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性;何时以及如何制订一部商法通则或者类似立法文件,取决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与决策,也更需要民法、商法学者的学术论证推进。
(二)学术会议预告
1.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预通知
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将于10月在重庆市召开。鉴于您的专业造诣和成就,诚邀您参加本次会议。现将此次会议预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主要议题:《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研究
1.当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及发展趋势
2. 亲属关系通则研究
3. 结婚制度研究
4. 夫妻关系制度研究
5. 父母子女关系制度研究(包括收养制度)
6. 离婚制度研究
7. 监护制度研究
二、会议时间
2015年10月24日至25日,23日下午2点后报到,24日和25日开会。23日晚20时召开全体常务理事会。
三、会议地点及会议费用
会议地点:重庆市。交通费和住宿费参会人员自理。会员请交会务费及资料费800元,非会员请交会务费及资料费1000元。
五、会议论文的提交
本交年会将重点围绕中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制定展开研讨。请各位理事根据会议主题踊跃提交参会论文,并于9月10日之前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提交,写明“姓名+论文名称+2015年婚姻法年会论文”,以便收入会议论文集。凡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论文,不再被收入论文集。论文格式规范附后。
六、会务及论文提交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雷老师,电子邮箱:shilei8311@hotmail.com
联系电话:13883495839
2.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预通知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拟与华侨大学在泉州联合举办2015年年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本届会议主题为“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论研讨”。
二、论文要求
非常务理事的会员应提交未发表的参会论文一篇,论文在会议主题范围内可自行选题。撰写规范参照《中国法学》,不超过8000字,另请提交论文摘要一份,不超过1500字。在2015年9月10日前发至邮箱:hqulaw2015@126.com(邮件主题:作者姓名+年会论文)。年会筹备的最新信息可查看“中国民事程序法律网”或华侨大学法学院网页的浮动窗口:“2015年中国民诉法年会”。
三、会议时间
2015年11月13日-15日,会期一天半左右。
四、费用
1.参加会议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2.正式代表交纳会务费500元。
五、联系人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许可,010-62861690,18612869729,邮箱:xuke1394@163.com
强梅梅,010-66152221,13691472097,邮箱:msfmsc@126.com
华侨大学法学院
许少波,0595-22691563, 13489723069,邮箱:xubob813@sina.com
陈贤贵,18950116518,邮箱:13599524615@126.com
杨月萍,18106993339,邮箱:ueping@hqu.edu.cn
二、权威法学期刊论文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文章目录
1.杨绪峰:反思与重塑:刑法上类推解释禁止之研究
2.郭 晶:刑事司法进程的四种调控模式评析
3.杜 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
4.梅 伟: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构造
5.李凤章: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
6.于韫珩:违约责任中的信赖利益赔偿
7.王 锴:德国宪法变迁理论的演进
8.吴 亮:网络中立管制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以美国实践为视角
9.王 栋:英美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独立性探析
10.戴 昕:认真对待现实主义——评《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
11.张幸临:《政府采购协定》适用范围的最新修订及其影响
12.姚 佳:“国家所有权性质与行使机制完善”学术研讨会综述
《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文章目录
1.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陆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证解析与立法回应
3.刘水林:反垄断法实施的协商制研究
4.陈晴: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念变迁与制度回应——以税收正义为视角
5.丰霏:从立法技术到治理理念——中国语境下法律激励理论的转向
6.王勇:当代国家治理模式中宪法实践的困境与出路
7.姜涛:废除行贿罪之思考
8.高富平:竞争法视野下创新和竞争行为调整的体系化思考
9.张吉喜:论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
10.徐光华:“公开盗窃说”质疑
11.周伟: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12.曾祥生:再论民法典总则编之存废
13.徐晓: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废除
14.彭文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15.房绍坤法院判决外之法律文书的物权变动效力问题研究
16.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
17.邓矜婷:确定先例规则的理论及其对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启示——基于对美国相关学说的分析
18.朱明新: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表象与实质——基于条约解释的视角
19.李陶:非会员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构——以德国法为借鉴
《法学家》2015年第2期文章目录
1.林彦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监督依法行政?——以执法检查为对象的考察
2.杜强强:论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以入户抢劫与住宅自由概念为例
3.陈洪兵:共犯论的分则思考——以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为例
4.张曙光:论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条件”
5.吉冠浩: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继续效力——以重复供述为切入的分析
6.王林清、刘高: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7.窦海阳:《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
8.冯辉:公共治理中的民粹倾向及其法制出路——以PX项目争议为样本
9.竺效、阙占文、高桥滋:《食品安全法》专题之三
10.赵小波:近代中国“民权”内涵演变考论:从维新到革命的话题转换
11.朱腾:也论先秦时代的司寇
12.周建华:法国现代调解的发展:传承、借鉴与创新
《清华法学》2015年第2期文章目录
1.张明楷: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
2.肖仕卫:刑事诉讼如何对待家庭?
3.常鹏翱: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
4.王海涛:论管理过失中下级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
5.李扬: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
6.高鸿钧:德沃金法律理论评析
7.王贵松:民初行政诉讼法的外国法背景
8.朱明哲:论王伯琦对法国学说的拣选与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