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第8期

来源:张琳琳发稿时间:2015-11-04浏览次数: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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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






2015年第6期(总第8期)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2015920



目 录


  • 科研工作信息

  • 法治发展动态

  • 法学研究前沿

卷首语:为了加强法学院科研工作信息服务,法学院每月推出一期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通报学校的重要科研管理信息,介绍当前法治发展的基本动态,汇总法学研究的前沿信息。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主要包括三个栏目:其一,科研工作信息,主要是通报各种科研管理信息,帮助教师及时了解学校及学院科研管理动向。其二,法治发展动态,主要包括国内法治发展的重大决策、事件以及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三,法学研究前沿。汇总当月国内法学权威期刊研究论文题目及各地法学研究会议主题,介绍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科研工作信息


一、2016年度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2016年度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已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题方向

2016年度市软科学研究以服务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目标,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港口经济圈”建设、“六大加快”、全面深化改革等科技、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的一系列前瞻性、战略性问题而展开。选题范围详见《2016年度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申报要求

1.2016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分为五大类(前三大类每大类又分为若干小类),每大类列有若干参考选题。申报人可根据《指南》所列选题,也可结合《指南》所列选题方向自行确定选题。

2.累计已负责1个在研软科学项目,或已参与2个在研软科学项目的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3.已获国家、省级立项的项目,不得以基本或完全相同的内容重复申报市级软科学项目。已承担相关市级项目者,不得重复申报内容基本或完全相同的选题。

4.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与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材料,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网上申报地址为:http://xmsb.nbsti.gov.cn,未注册申报人请通过学院或部门在1015日前统一将用户名、姓名、联系电话、邮箱、身份证号发校联系人注册。

5.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112日。 联系: 俞新武 88222075 672957

《申报指南》请见学校门户网站


二、2015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评奖通知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和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决定在2015年继续组织“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

申请者须为197571日以后出生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居住海外的具有中国国籍者。申请者须在民商法学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公开出版或发表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民商法法学学术作品(不含有翻译作品、调查报告、学位论文、内部建议等,且该作品未获得省部级奖励)。参评学术作品公开出版或发表时间为201411日——201581日。

参评者需提交按照学术作品六份,本评奖通知附件2015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六份,邮寄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办公室,并将参评学术作品电子版和申报书电子版一并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主题标注为:参评2015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作者姓名。提交参评作品的截止日期为2015101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将在2015年年会上对获奖作品作者进行表彰。

邮寄地址: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2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办公室(卢淑贞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收)。电话13621067383,邮编100872。参评材料电子版发送至:mfxhmsc@163.com


法治发展动态

一、立法动态

(一)《刑法修正案(九)》通过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相比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九)有六大变化。

变化1:更严厉惩治贪腐

【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变化2: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刑(八)】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此外,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变化3: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变化4: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刑(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变化5: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变化6:更强力打击暴恐

【刑(八)】对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作出调整,增加编纂民法典等34件立法项目

调整前的立法规划共列入3类立法项目。其中,第一类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47件,第二类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21件,一、二类共计68件;第三类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不列具体法律名称。调整后,一类项目增至76件,二类项目增至26件,共计102件,实际增加34件,其中6件为原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在102件项目中,制定法律的46件,修改法律的56件;已审议通过14件,已提请审议9件。另外,对原立法规划中个别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了变更。

增加的立法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作出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二是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陆地国界法、能源法、原子能法、航空法,修改测绘法;三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四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行政监察法;五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还要编纂民法典,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草原法等。第三类研究论证项目还增加了促进军民融合方面的立法项目

(三)《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集意见

2015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107日。

(四)《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征集意见

2015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草案)》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107

(五)《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2015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107日。

二、2015年实施的《司法解释》(截止91日)

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12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自201555日起施行。

2.《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5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自201561日起施行。

3.《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自201563日起施行。

4.《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已于20156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自201571日起施行。

5.《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6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自201571日起施行。

6.《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7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自2015722日起施行。

7.《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7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自2015722日起施行。

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6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91日起施行。


法学研究前沿


一、法学研究会议主题

(一)学术会议

1.人格权法立法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2015826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民法典·人格权法立法问题小型学术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杜万华专职委员及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赔偿办、研究室的部分领导,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的部分民商法学者出席会议。

会议集中讨论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提供的《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王利明会长和杜万华专委做主题发言,强调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在目前制定民法总则进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未来人格权编的内容和结构,以使未来的整个民法典体系完整、和谐,并切实保障个人的人身权利、维护人格尊严,体现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杨立新教授重点指出,“征求意见稿”应更精炼,规定70条为宜,不宜将侵权法的规定搬到人格权法中;张新宝教授强调了人格权法的核心内容,指出“信用权”、“个人信息权”、“贞操权”等的处理应更慎重,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不宜作为独立地人格权。李永军教授指出,需要厘清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关系。郭锋副主任和陈现杰副主任则认为,人格权是否独立成为民法典一编,只是一个技术路径选择问题,将人格权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总则或分则中都是可以的,关键是要正确揭示人格权的价值内涵。杨临萍庭长重点阐述了人格权的本质属性,强调审判实践需要加强人格权立法。程新文副庭长表示,从审判需要来看有独立地人格权编是必要的。姚辉教授指出,稿子的最大问题是体系问题,一是与总则、其他编的关系(如侵权、亲属编的关系),二是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的关系,规定有些条文看上去像是应由其他法律规定的。

谢鸿飞研究员探讨了《法国民法典》为什么没有规定人格权的理由:天赋人权不用规定;用金钱赔偿来救济人格权降低了人格权。因此,必须要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定主义或非法定主义的问题,一般人格权需要独立章节加以规定,关于人格平等、人格自由须要单独分别规定。杨永清副庭长进一步阐述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由。骆电审判长同意独立成编,但如何以理服人说服不同意见很重要,同时要重视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知情权也很重要。吴兆祥处长认为,独立成编不单是个技术问题,更多是反映民法的精神和国际潮流。韩延斌审判长介绍了最高院民一庭支持、准备人格权法编的工作情况。杜林处长表达了对这一立法探讨工作的支持。朱虎副教授对“人格权法定”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2.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5 年年会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召开

8 27 日至28 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5 年年会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会议期间除主旨演讲外,与会专家和法院代表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司法职权配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完善三个分议题,以专题发言、论文交流、自由讨论和专家点评等形式,围绕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特别是涉及司法改革的基础性和方向性问题,进行了研讨。


3.第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暨司法改革语境下刑事诉讼热点问题研讨会召开

2015945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来自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南京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14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多位具有资深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等吉林省实务部门各位同志50余位代表,汇聚于吉林大学匡亚明楼,围绕“司法改革语境下刑事诉讼热点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学术研讨。

本次研讨会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探讨“吉林省检察改革创新机制‘捕诉合一’问题”,第二单元探讨“审判中心背景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第二单元的研讨围绕审判中心背景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展开,由于发言主题的角度与侧重点不同,本单元又具体分两个环节进行研讨,第一环节从审判中心的视角审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了。第二单元第二个环节主要探讨死刑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等问题。


4. “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举办

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婚姻法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主办、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于815日在大连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辽宁省法学会、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辽宁师范大学等多家单位,三十余位领导及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彭高建副司长就国务院常务会议新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研讨会本着求真务实的理念,从“基本概念”、“民事救济”和“刑事责任”三个单元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分析和讨论,着重研究如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二)学术会议预告

1.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正式通知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定于1024日至2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承办。会议有关事项正式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本次年会的主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编纂民法典”,分议题包括:

1.民法典的立法哲学;2.民法典的编纂方法;3.民法典体系;4.民法典·总则编;5.民法典·人格权法编;6.民事法律实施的重大问题等。

二、参会人员

1.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理事;

2.会议主办方和承办方特邀的参会代表;

3.围绕会议主题提交论文,并经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确认的以文参会代表。

三、会议时间与地点

20151023日报到,1024日、25日举行会议。

会议日程安排:1024日上午为大会开幕式和主题发言,下午为分组讨论;1025日上午为分组讨论,中午为闭幕式,下午散会。

四、会议报到地点:海南新燕泰大酒店(酒店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东路18号,酒店总机:0898-36769666)

五、会议住宿酒店:会议安排住宿酒店为海南新燕泰大酒店,参会代表也可自行预定邻近的酒店。

六、会议费用

参会学者只需自行负担个人的往返交通费及会议期间的酒店住宿费,年会不收取其他费用,由承办单位负担参会人员的会务费及会议期间的餐费。

七、论文要求及其提交方式

1.提交论文的截止时间为2015101日。所有参会论文均烦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到会议承办方会务邮箱:hdfxyhy@126.com ,并请同时抄送至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邮箱:mfxhmsc@163.com

2.为便于会议论文集的编辑和学术交流,敬请参会学者在提交论文的同时,再提交含论文目录及4000字内论文摘要的简本一份。论文及论文摘要版分为二个文件以附件方式提交(邮件主题和附件文件名:作者姓名+论文题目+正文/摘要版)

3. 为便于论文的汇编,提交年会交流的论文应当符合如下规范:

(1)论文首页请写明作者姓名、所在单位、职称、电子邮件、联系电话等;

(2)论文主标题统一为小二宋体;论文正文统一使用小四号宋体;

(3)全文不区分注释与参考文献;均以word方式每页自动生成脚注,每页重新编号;同一文献多次引用时请均使用全称,无需参引或作任何简称处理。

八、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有关本次年会的其他事宜,如需咨询的,可联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或承办单位。

1. 承办单位联系人:虞衍聪(海南大学法学院)(邮箱:hdfxyhy@126.com,电话:13136098060);高光耀(海南大学法学院)(邮箱:hdfxyhy@126.com ,电话:13637598160)

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联系人:孟 强:mfxhmsc@163.com;137 0124 8771


2.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邀请函

2015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今年“两会”以来,中国金融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进入“新常态”。有鉴于此,经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研究,定于20151030日至111日在成都召开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会年。此次年会由成都农商银行承办。会议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 会议议题

本届年会主题为“新常态下的金融法治创新”,分为开幕式、主旨演讲和专题论坛三个部分。

四场专题论坛的议题及筹办单位分别为:

()“一带一路战略的金融法治保障论坛”,由货币法专业委员会和金融创新专业委员会负责筹办;

()“互联网金融法治论坛”,由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和反金融犯罪专业委员会负责筹办;

()“金融立法改革论坛”,由银监会法规部和信托法专业委员会负责筹办;

()“农村金融法治论坛”,由农村金融法专业委员会负责筹办。

二、 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

20151030-2015111

1030(周五)1400-2000会议报道,晚上2000召开常务理事会;

1031(周六):全天召开年会;

111(周日):上午年会,1100出发考察成都周边农村金融法制建设,1700回到成都

()会议地点

成都望江宾馆(成都军区第四招待所),成都市下沙河铺街42号,望江公园附近。

三、 联系方式

()会务组电话:028-85350582 028-85357125

()联系人:潘修平(北京) 13901303316 高雅婷(成都) 15528286666


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23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通知

经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决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23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定于2015125-6日在华南理工大学召开,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承办,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和广州市律师协会协办。

一、会议主题

()依法治国与财税法定原则

()财税法的性质、功能与体系

二、会议时间

2015125(周六)全天、6(周日)上午。

三、论文要求和提交方式

1.年会论文应围绕会议主题选题和撰稿。

2.年会论文的篇幅限8000字以内(含摘要、注释、参考文献),超出部分不予收录会议论文集,但可通过电子邮件传发给与会代表。

3.年会论文请在20151025日至1115日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到秘书处和会务组,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为:taxlawmsc@163.comnftaxlaw@163.com,联系人:王影航(15017508191);魏斐(18814113540)

4.每位作者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的年会论文限1篇,请在邮件主题栏标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

5.研究会理事应当围绕年会主题提交论文。其他人员提交年会论文的,研究会秘书处将视论文质量,根据承办单位的接待能力,特邀部分作者参加会议。没有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的,承办单位将不予接待。

6.年会论文集由会议承办单位统一印制。在截止时间以后提交论文的,请自行打印150份,参会报到时交会议秘书处。

7.年会论文提交者如无特别声明,视为同意被编入研究会公开出版文集。凡与年会主题无关的论文,将不会被收入研究会公开出版文集。

四、“中税咨询”青年优秀论文评选

为鼓励青年财税法学者成长,年会将继续组织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并由中税咨询集团提供资金支持。有关要求如下:

1.参评者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5126日以后出生)

2.参评论文必须围绕本届年会主题撰写。

3.参评论文必须在20151010日至1030日期间提交至指定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4.参评论文请提交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和年会会务组,电子邮件请发至taxlawmsc@163.comnftaxlaw@163.com,并在邮件主题栏和论文正文第一页醒目注明“参评青年优秀论文”。

5.参评论文须为参评者独立署名。

6.参评者请在提交论文时提供身份证号码。

五、会务事宜

1.会务费用:与会者的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自理。与会者每人缴纳会务费500元,用于会议承办单位的资料、场地等开支,并由会议承办单位出具报销凭证。其他费用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

2.会议及住宿地点:“大学城中心酒店”(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东二路华南理工大学内)和情缘酒店(番禺区大学城东一路东门广场)

3.住宿标准:普通标间和单间的住宿费用约为380-400/天,按入住的实际价格收取。鼓励两人合住标准间,有助于加强交流。

六、联系方式

会务组设在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B9幢北502室。电子邮箱:nftaxlaw@163.com

联系人:许健聪,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手机15017508190

王影航,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手机15017508191


4.第八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

1. 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51014日至16

报道:20151013

地点:大连君悦酒店

2. 议题

(1) 《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北京草案》)研究

(2) 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3) 《鹿特丹规则》通过后的新观察和新思考

(4) 海上保险法的最新发展及相关问题研究

(5) 海上安全及防污染法律问题研究

(6) 航运金融法律问题研究

(7) 船员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及各国新动态

(8) 船舶物权法律问题及各国的理论与实践

(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问题及各国新发展

(10) 当代国际海事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11) 海事诉讼与仲裁

(12) 其他问题

3. 会议费用

海外(含港澳台地区):参会人员450美元/人,35岁以下参会人员350美元/

中国大陆地区:参会人员2000元人民币/人,其中35岁以下参会人员1600元人民币/

如有随行人员一同参会,随行人员需交纳150美元/(外国或港澳台地区)800元人民币/人的会议费用。

4. 联系方法

会议报名、会议费支付和酒店预订等事宜可通过会议专门网站查询办理,网址为:www.icml2015.org.cn。如您对本次会议有何问题或者建议,也可通过邮件联系王嘉璟女士或曲艺女士,联系邮箱为info@icml2015.org.cnregistration@icml2015.org.cn


5.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通知

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定于2015116日至7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召开。现面向社会各界征稿,请各位理事及广大警察法学研究爱好者积极撰写论文,做好参会准备。会议将择优结集出版《警察法学研究》论文集。现就论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文主题

本届年会以“公安改革与法治建设”为主题,具体议题如下:

1.警察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2.中央与地方警察权合理配置

3.警察权运行基本原则

4.警察执法责任问题研究

5.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研究

6.构建合理的公安执法体制

7.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研究

8.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规范研究

9.新的刑事司法格局对警察执法的影响及其回应

10.网络安全与执法问题研究

二、论文要求

()论文报送前未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者保证所提交的论文无知识产权瑕疵,不构成侵权;

()论文重在学术水平,贵在真知灼见,应观点明确、论述充分、逻辑严密、语言规范;

()论文一般不超过10000字,内容应包括:标题、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及注释,注释用脚注且每页重新计码;

()论文应附有作者简介(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职务、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

三、论文报送及截止日期

论文均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统一存为Word格式,截止日期为2015108日,论文提交邮箱:police_law@163.com

秘书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四、参会报名

参会回执请于1010日前回复秘书处(可发至邮箱police_law@163.com,也可致电秘书处办公室 ,电话:010-83903795,以便会议安排。

联系人:化国宇 电话:15210836815

王应富 电话:13811659918


 

二、权威法学期刊论文目录


《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文章目录

1.朱文奇:东京审判与追究侵略之罪责

2.王利明: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

3.薛军: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

4.温世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

5.徐汉明: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

6.张永和:中国大众平等观念评析

7.李忠夏: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宪性分析

8.王敬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研究

9.刘剑文: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

10.刘燕: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

11.王文胜: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12.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

13.冯俊伟: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之可采性

14.李友根:论企业名称的竞争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第29号指导案例研究

15.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文章目录

1. 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2. 左卫民: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3. 刘忠:四级两审制的发生和演化

4. 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

5. 程金华:检察人员对分类管理改革的立场——以问卷调查为基础

6. 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7. 程雪阳: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8. 陈伟:疫学因果关系及其证明

9. 姚明斌:违约金的类型构造

10. 徐银波: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

11. 沈伟:中国投资协议实体保护标准的自由化和多边化演

《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文章目录

1.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2.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3.段文波: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

4.张卫平:论庭审笔录的法定化

5.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 

6.徐国栋 :法学学派争鸣与罗马法的“争鸣的法”的性格:以被盖尤斯《法学阶梯》记载的21个学派争议为中心

7.李 洋:美国驻华法院适用法源研究:基于罗炳吉《治外法权案例集》的考察

8.黄文煌:清偿抵充探微:法释〔20095号第20条和第21条评析

9.黄 忠: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10.何庆仁:特别认知者的刑法归责

11.王 钰:功能责任论中责任和预防的概念:兼与冯军教授商榷

12.柏浪涛:打击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

《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文章目录

1. 刘正强:“撕幕”效应下的司法运作——罗尔斯“无知之幕”的中国情境及其省思

2. 易延友: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

3. 杨彪:代孕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市场、道德与法律

4. 刘建利:刑法视野下克隆技术规制的根据与方法

5. 庄劲:犯罪中止自动性之判断——基于积极一般预防的规范性标准

6. 胡星昊 :从职权启动到诉权驱动——论证人出庭模式之转变

7. 王克玉:域外取证法律冲突下证人权益保障问题的审视

8. 宫素珍:由定婚到订婚——民国时期定婚制度的变迁及社会实态研究

9. 李怀胜:西方刑罚民粹主义的缘起、立场与策略

10. 黄忠: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

11. 张红:证券监管措施:挑战与应对

12. 莫然: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未成年人量刑实证研究

13. 汪莉、尤佳 :土地整治中宅基地的退出激励机制——以安徽省为例

14. 贺赞 :专属经济区内的有限军事活动自由

15. 蒋建湘:协议控制下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德国契约康采恩法的借鉴

16. 王银宏:通过宪法法院的宪法审查:凯尔森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