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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
2015年第7期(总第9期)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015年10月20日
目 录
科研工作信息
法治发展动态
法学研究前沿
卷首语:为了加强法学院科研工作信息服务,法学院每月推出一期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通报学校的重要科研管理信息,介绍当前法治发展的基本动态,汇总法学研究的前沿信息。法学院科研资讯简报主要包括三个栏目:其一,科研工作信息,主要是通报各种科研管理信息,帮助教师及时了解学校及学院科研管理动向。其二,法治发展动态,主要包括国内法治发展的重大决策、事件以及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三,法学研究前沿。汇总当月国内法学权威期刊研究论文题目及各地法学研究会议主题,介绍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科研工作信息
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教科规办〔2015〕4号)文件,2016年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一)申报课题类别
1.规划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
2.体卫艺专项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仅限地市申报且不接受高校教师申报。)
(二)申报课题条件
1.从事教科研工作的我校教职工通过所在单位申报。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报人不是课题主持人或不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的;
(2)课题的申报人(负责人)为两人以上的;
(3)一个人同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
(4)正在承担省教育规划各类课题而未结题的。
(三)申报课题形式与截止时间
1.本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仍为限额申报,省教科规划办分配我校的申报额为12项。学校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向上推荐。
2.学校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课题程序
1.申报人填写《课题申报•评审表》、《课题申报•活页表》,按要求递交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下述材料报送校科技部(附以下电子文档):
(1)《课题申报•评审表》(一式3份);
(2)《课题申报•活页表》(一式6份);
(3)《**学院申报省教科规划2016年课题分类汇总表》(一式1份)。
3.学校将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择优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推荐。
4.经校内评审确定的推荐项目,校科技部将为项目负责人统一分配系统账号,请项目负责人11月9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地址: http://www.zjedusri.com.cn:8081),具体网络申报流程详见附件4《课题申报人员系统使用手册》。
5.网络申报成功后,请打印系统生成的《课题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于11月10日前报送校科技部。学校将统一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各类表格请去学校门户下载)
二、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法治经济与法律实施”征文启事
“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后专注于法律实施问题研究的高端论坛,现已经成功举办四届。论坛旨在锚定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具体法律实施问题,汇聚理论研究者和实务专家做出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回应。中国行为法学会拟于今年十二月在京召开“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就专题研讨法治经济与法律实施问题。论坛组委会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文。
(一)论坛的主题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治经济与法律实施”。会议将围绕(但不限于)以下议题展开:
1. 法治经济的基本理论
2. 经济新常态下的法律实施基本理论
3. 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的市场、政府与法律实施问题
4. 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原理
5. 法治经济建设与法律实施的关系
6. 法治经济的量化评估
7. 迈向法治经济建设的民商法实施
8. 法治经济建设与知识产权法实施问题
9. 法治经济建设中的经济法实施问题
10. 市场监管法治化
11. 宏观调控法治化
12. 依法深化国企国资改革
13. 政府投融资改革法治化
14. 公私合作(PPP)法治化
15. 财税体制改革法治化
16. 金融体制改革法治化
17. 价格改革法治化
18. 基本公共服务法治化
19. 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20. 推进新城城镇化的法治保障
21. 依法促进和规范新兴产业发展
22. 促进创新创业的法治路径
23. 互联网经济法治化与法律实施
24. 依法促进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
25. 依法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26. 就业促进与劳动保障法治化
27. 依法推进民生改善
28. 依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29. 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法治化
30. 能源生产与资源利用法治化
31. 依法加快对外经济开放
32. “一带一路”战略与法律实施
(二)征文要求
1.文章选题应与本届论坛主题相关,体裁上可以是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亦或创新性实践的经验总结。文章要求观点鲜明、主题突出、语言流畅、文字简练,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较强的可读性。
2.文章篇幅宜控制在6000-10000字之间,并有内容摘要和关键词,注释体例参照《中国法学》。文章首页脚注请写明作者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已发表的文章请注明发表刊物及时间。
3.除文章之外,请作者提交一份该文章的核心观点摘要,字数300-500字左右,并附3-5个关键词。该摘要不同于文章的内容摘要,应为文章核心观点的提炼。
4.请同时提交文章电子版(word文档名为作者姓名+文章标题)和文章核心观点摘要电子版(word文档名为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核心观点摘要)至论坛专用邮箱:chinaflss@lawcd.net。电子邮件标题应注明“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投稿”字样。
5.请作者附上个人简历(包括出生年月、照片、教育经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主要科研成果、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编、Email地址等);以单位、部门名义提交文章的,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投稿截止日期:2015年10月30日。
(三)文章评选与参会事宜
1.符合条件的文章核心观点摘要将集结成册并在论坛上发放。
2.部分高质量文章可入选《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论文集》,公开出版。
3.为鼓励原创,论坛主办单位将组织专家从应征的未公开发表文章中评选出优秀文章并颁发获奖证书。部分优秀文章作者将获邀参加论坛,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4.《人民法治》杂志将从获奖论文中择优刊发。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章峥
电话:18511261400,010—88154653-805
法治发展动态
一、立法动态
(一)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部分修改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这三部法律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由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修正案一审即获通过。具体表现在:
1.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决定》明确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
一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从15人至27人,修改为15人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
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四是增加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2.加强代表选举工作:为把好代表“入口关”,《决定》加强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一是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二是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增加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三是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3.加强代表工作
为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质量,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决定》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乡镇大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
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本单位职工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及时劝阻,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职工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以及当地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法学研究前沿
一、法学研究会议主题
(一)学术会议
1.“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在天津大学成功举行
10月11日全天,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环境法与民法学的对话”理论研讨会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成功召开。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等出席对话会议。
会议认为,民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民法学也是历史悠久的学科,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在法律殿堂备受推崇。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进入提速升级的关键时期。但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年制定罗马法或拿破仑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时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巨变。特别是近世以来,伴随人口、产业和城镇的快速发展与急剧扩张,人与自然矛盾愈演愈烈,公害对人身与财产的威胁呈现高发、频发、重发的态势。所以,传统的民法典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新形势,民法典的制定亟需向绿色化转型。本次对话会议以“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为主题,开启“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通过对话方式就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研讨,交换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价值理念,表达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变革努力,谋求在民法典中引入生态文明理念、绿色发展理念、绿色法律理念,顺应时代大潮,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推动民法典的绿色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紧迫的实践价值。民法与环境法虽然功能不同,然而环境法与民法两门学科的沟通和对话,可能且可行,希望通过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对民法和环境法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达成共识并将共识真正吸收到民法典之中。
会议分为公众共用物的理论、自然资源权和民事救济的功能、自然人的环境权理论、动物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实现绿色化的标准和实现途径等五个议题进行热烈的对话研讨。
会议审议并通过“绿色民法典宣言”(简称“天津宣言”)。“天津宣言”向全国法律学人、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郑重提出四点倡议:一、增强历史使命,充分认识制定绿色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二、坚守法治信仰,不断提升绿色民法典的研究能力。三、树立绿色理念,深入开展民法典绿色化的制度创新。四、强化参与意识,积极投入绿色民法典的立法行动。
2.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
2015年10月10日至11日,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承办,湖北省法学会协办。来自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立法研究专家、学者与武大法学院师生共二百余人齐聚一堂。围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改革与立法工作的对接”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年会在分组研讨环节,围绕大会主题“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代表们分别参加以“宪法实施的制度安排与创新”和“党领导立法”,“《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贯彻新《立法法》”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法律体系完善与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衔接”,“立法民主性、科学性与司法文明”等小组讨论。10月11日上午,各研讨单元进行了小组的总结发言,通过代表们的充分研讨,大会就《立法法》修改后的法律体系和地方立法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共识,为提高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贡献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民法总则立法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深入推进民法总则立法工作,法工委民法室于2015年9月14日至16日在京召开座谈会,听取民法典编纂参与单位和专家学者对《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室稿)》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有关问题。谢鸿飞研究员代表参与单位社科院,李仕春主任和杜林处长代表参与单位中国法学会出席会议。梁慧星、孙宪忠研究员,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王轶、刘春田、尹田、常鹏翱、刘凯湘、崔建远、李永军、王卫国、赵旭东、郭明瑞、刘士国、徐国栋、张谷、张红等教授出席会议。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主持会议,副主任杜涛、副巡视员段京连、备案室主任杨明仑、民法室原主任姚红、原巡视员扈纪华等参加会议。
三天会议集中讨论了民法总则起草中的主要疑难问题,并对民法室室内稿逐章、逐节和逐条进行了讨论推敲。其中主要涉及的疑难问题包括:人格权法是否单独成编或是否在民法总则中做出规定;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权利能力问题;法人的分类标准与具体类型化问题;是否保留“民事行为”概念及法律行为制度的更科学化具体化;隐名代理与表见代理;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权利客体等。讨论会上注意到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立法成果的承继和整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成果的吸收问题、网络交易和金融交易与服务问题、国际(境外)民商事新的立法经验等。
4. “反腐败的刑事法治保障”研讨会顺利举行
2015年9月19日至2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反腐败的刑事法治保障研讨会”在法学所成功举行。这次研讨会旨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工作精神,准确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腐败犯罪的最新修改和规定,不断完善刑事法治建设,有效惩治腐败犯罪。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理论和实务部门的数十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反腐败的刑事法治保障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研讨会的第一单元主题为“腐败犯罪治理:今昔之论”,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处长许永安博士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作了题为“新中国惩治贿赂犯罪刑法制度的变迁与发展”的发言,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魏昌东研究员作了“现代化:腐败治理模式与中国选择”的发言,东南大学法学院钱小平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中国贿赂犯罪刑法立法之抉择”,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宋建强教授作了题为“铁腕反腐的社会考量与法治度量”的发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以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不许可会见的违法性”为题作了发言。
研讨会的第二单元主题为“腐败犯罪惩处:罪罚之辩”。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作了题为“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若干问题”的发言,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副教授就“‘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法治逻辑悖论”作了发言,湖南大学法学院段启俊教授作了题为“反腐败的理论依据及其对高校反腐败的启示”的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胡江副教授作了题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除论”的发言,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高丛松主任就“惩处腐败犯罪中的人权保障”作了发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黄云波以“贿赂犯罪特别自首制度废止论” 为主题作了发言。
研讨会的第三单元主题为“腐败犯罪检视:量质之思”。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彭文华教授作了题为“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的发言,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对“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再思考”作了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王林林以“犯罪后态度对贪污、受贿罪量刑的影响及其规范化适用”为题作了发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彭新林副教授就“我国腐败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改革”作了发言,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琦博士就“刑法教义学视阈内外的贿赂犯罪法益”作了发言,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孙道萃博士以“作为反腐具体刑事政策的‘零容忍’” 为主题作了发言。
研讨会的第四单元主题为“腐败犯罪阐释:宏微之义”。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作了题为“反腐败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的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黄芳研究员作了题为“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 的发言,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心向教授以“刑法中‘关系密切的人’之实证考察与检讨”为题作了发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以“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当删除”为题作了发言,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阳本祺教授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作了发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博士以“建立可治理的贪腐预防制度”为主题作了发言。
研讨会的第五单元主题为“腐败犯罪应对:协作之途”。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裴兆斌教授作了题为“中国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私法协助现状及完善建议”的发言,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孙瑞云女士就“犯罪资产追回视角浅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衔接” 作了发言,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刘莲莲博士作了题为“全球跨国商业贿赂规制制度化进程及其动因”的发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周振杰副教授就“经验、问题与反思: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适用案例分析”作了发言,重庆大学法学院焦艳鹏教授就“新形势下两岸四地反腐协同机制”作了发言,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王凤辉检察官以 “反贪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区分及规范适用”为主题作了发言。
(二)学术会议预告
1.中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论坛预备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推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就全球共同面临的环境治理前沿问题开展学术交流和加强国际合作,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海南经济特区法治战略研究基地将于2015年12月1日至12月4日召开“中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论坛”。论坛诚邀国内外知名环境法专家学者、学校师生等代表就生态法治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热点问题、发展趋势和成功案例交流研讨,并特邀国内外知名学者进行系列讲座。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承办单位:海南经济特区法治战略研究基地
二、论坛主题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中国、芬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比较研究。征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题:
1.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生态体系的法治路径
2.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
3.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法治保障
4.气候变化问题研究
5.海洋、河流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6.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的科学构建
7.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构建的国际比较与中国选择
8.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9.环境犯罪问题研究
三、论坛时间与地点
1.论坛时间:2015年12月1日—4日;
2.论坛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具体地点待定
3.报到时间:11月30日12:00-24:00
四、参会人员
(一)国外学者:芬兰奥尔托大学Ari Ekroos等教授,武汉大学千人学者本.布尔教授。
(二)国内学者: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工作的学者。
五、论坛主要内容
论坛议程初步安排如下:
1.开幕式(12月1日上午8:00-9:30)
2.高峰论坛(12月1日上午9:45-12:00)
3.分论坛(12月1日下午14:00-18:00)(12月2日上午8:30-12:00)
4.生态法治高端讲座(12月1日晚20:00-22:00)
5.海南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调研座谈(12月2日下午-12月4日)
6.大会总结及闭幕式(12月4日上午9:30-12:00)
7.离会(12月4日下午)
六、论坛语言
论坛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汉语。
七、论文提交
1.论坛采用论文邀请和专家特别邀请两种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国际研讨会的学者请于11月5日前提交论文全文,承办方将会在11月 10日前电话、邮件通知投稿人是否可以参会。
2.参会学者提交的论文须在7000字以上,同时提交200-400字论文摘要(中英文双语),论文及论文摘要版分为2个文件以附件方式提交(邮件主题和附件文件名:作者姓名+论文题目+正文/摘要版);采用英文讲稿的学者请于11月20日前提供论文全文以便安排翻译。
3.为便于论文的汇编,提交论坛交流的论文应当符合如下规范:
(1)论文首页请写明作者姓名、所在单位、职称、电子邮件、联系电话等;
(2)论文主标题统一为小二号黑体;论文正文统一使用小四号宋体;间距为固定值22;
(3)全文不区分注释与参考文献;均以word方式每页自动生成脚注(符号为①,②…… ),每页重新编号;同一文献多次引用时请均使用全称,无需参引或作任何简称处理;参考注释格式为:① 韩培德:《国际私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② 林云飞:《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载《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第37页。
4.提交论坛交流的论文须符合学术道德标准(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0%),参会作者须对自己提交的论文负责。
5.参会论文最终将作为《跨越与传承——中国、芬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书的内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出版,出版的书籍由论坛会务组赠送给每一位论文作者。
九、会务组织及联络方式
1.参会学者需自行负担个人的往返交通费、会议与调研期间的酒店住宿费,会务组将提供预定住宿的服务,需要住宿服务者,请在报名邮件中注明。
2.论坛收取会务费880元/人,承办单位负担参会人员会议与调研期间的餐费。
3.会务筹备组的联络方式
主办方联系电话:0898-65892955;
联系人:林必恒,电话:18689621968 高 昕,电话:13518845403
唐欣瑜,电话:13637543789
会务组邮箱:hainanfzjd@sina.com
2.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公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共同面临的国家治理前沿问题开展学术交流和加强国际合作,由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承办的“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公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将于2015年11月14至15日在杭州举办。会议论文投稿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坛主题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公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征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题:
1.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范式
2.国家治理中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3.中国法治的成长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4.中国法治发展规律、法治经验的总结
5.国家治理与宪法实施
6.国家治理与法治政府建设
7.国家治理与法治社会建设
8.国家治理与司法改革
9.国家治理与公众参与
10.国家治理与地方创新
(二)论坛参会人员
论坛拟邀请世界一流学者以及来自中国国内各著名高校和实务机关对相关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学者专家参与研讨交流。论坛面向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以“公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题的学术论文。
(三)论坛投稿要求
1.尚未公开发表(包括尚未在电子媒体上发表)。
2.论文字数应不少于8000字。
3. 注释规范参照《中国社会科学》注释体例(参见附件会议论文体例)。首页脚注写明作者姓名、所在院校、专业年级、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编、Email地址。
4. 投稿请将论文word文本发至邮箱fycaomx@163.com,电子文档名称为作者姓名+论文标题。
5. 投稿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投稿人需保证投稿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四)报告人产生方式
邀请相关领域权威学者评审遴选。
凡论文入选者,将邀请参加本次论坛并由论坛承担往返交通费等参会费用。
(五)论坛联系人:曹燕飞
联系电话:0571-86592725,18258262018
传真:0571-86592770
邮 箱:fycaomx@163.com
二、权威法学期刊论文目录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文章目录
1.刘森林:切入现实:马克思对德国早期浪漫派的批判与超越
2. 江曼琦 、席强敏中国主要城市化地区测度——基于人口聚集视角
3.方芳、李实:中国企业高管薪酬差距研究
4.朱羿锟:董事会运行中非理性因素的法律规制
5.张家勇:论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基于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
6.刘军强、刘 凯、曾 益:医疗费用持续增长机制——基于历史数据和田野资料的分析
7.袁毓林:汉语反事实表达及其思维特点
8.董燕:新时期以来中国文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
9.梅新林:论文学地图
10.王卫平、王玉贵:新中国成立前后苏州地区企业年奖制度的演变
《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文章目录
1.雷磊: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
2.郑春燕: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与行政法治的进路
3.屠振宇:一人一票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4.刘勇: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以欺诈的“故意”要件为中心
5.陈醇: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商法之维
6.陈刚:支持起诉原则的乏力及实践意义再认识
7.欧阳本祺:具体的打击错误:从故意认定到故意归责
8.陈红兵: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
9.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10.林喜芬:分段审查抑或归口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改革逻辑
11.尤陈俊: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
12.陈卫佐:当代国际私法上的一般性例外条款
《中外法学》2015年第5期文章目录
1. 朱晓喆:瑕疵担保、加害给付与请求权竞合:债法总则给付障碍中的固有利益损害赔偿
2. 杨代雄: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积极信赖保护:兼谈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的几个问题
3. 赵文杰: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以《合同法》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
4.马宁: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规范体系
5.朱圆:论信托的性质与我国信托法的属性定位
6.李成:社会融入:禁止职业歧视的价值基础重构
7.张智勇:自由贸易区的所得税问题研究:中国的视角
8.崔晓静:全球税收治理中的软法治理
9. 郝振江: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的民事司法程序
10. 张明楷: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11.劳东燕:防卫过当的认定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
12. 邹兵建:“明知”未必是“故犯”:论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
13. 缪因知:国有股转让协议审批要求对合同效力之影响:以“史上最大股权纠纷”为例
《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文章目录
1.马长山: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可能与限度
2.尹志强: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
3.张中秋:传统中国法律特征新论
4.刘宗珍:理解检察权:语境与意义
5.宣增益:载人航天法律制度
6.赵珊珊:中国监狱适用羁押巡视制度研究——以美洲国家经验为例
7.于志刚:缔结和参加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中国立场
8.杨波:由证明力到证据能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困境与出路
9.邵邵:论测谎的正当性
10.赵星:遏制恐怖犯罪应适度引入责任不自负原则
11.马齐林:保险人恶意侵权规则研究
12.罗冠男:从罗马法的姘居制度看欧洲“事实家庭”的规则
13.施鹏鹏:跨时代的智者——密特麦尔证据法学思想述评
14.丁晓东:宗教视野下的美国宪法解释——评巴尔金的《活原旨主义》
15.周睿智:法学学术的中国化:立场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