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阅卷必须用红色水笔批改;
2.试卷上每一个填空,每一个选择题等所有题目都应该有批改标记;
3.同一本试卷(按教学班装订)内的记分标记需统一(统一用“加分”或“减分”),不能加分减分两个混用;
(建议:用加分形式标记,在试卷上增加得分框)
4.加分值或减分值应写在每道题的右边(试卷左边装订容易被盖住),阅卷后的最后得分写在试卷第一页的成绩栏中;
5.关于简答题和论述题等大题目,原则上要求根据评分标准采分点给出小分,总的加分值或减分值应写在题目的右边,并用带圈的数字表示。主观性强的题目需给出相应的评语或阅卷痕迹;
(提示:不能出现打一个钩,给一个分的现象)
6.卷面上批改标记和分数有涂改的,需要在涂改处旁边签上阅卷老师的姓名。
7.不能出现半对半错的标记,可以采用划线或画圈的形式标明得分或失分的地方。
8.试卷形式和平时过程性考核材料均采用此规范。
9.部分不规范的样卷示意图见附件文本材料。
教务部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