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制度
一、实验器材在使用、借用、保管过程中受到损坏和丢失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在教学和因公正常使用中受损以及在保管过程中因非人为因素受损,均视为自然损坏,经技术验证不予赔偿。
三、凡因违章操作损坏,人为有意损坏、借用损坏、管理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坏及丢失等均属非自然损坏,须按学校规定的办法予以赔偿。
四、损坏赔偿需填写报赔审批单,经有关负责人验证受损物品加注报赔意见,并由教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赔偿款交财务部门收纳并用作实验经费。无正当理由拒交赔款时由学院处理。
五、在年度报废审批中发现属非自然损坏及非正常消耗而未报赔的应进行追赔。
六、应赔偿而未作报赔处理的,管理员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