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器材报废注销制度

发稿时间:2015-07-16浏览次数:12

实验器材报废注销制度


  • 一、凡已损坏而不可修复的仪器设备、已消耗的实验材料均按本规定定期办理报废报耗手续。报废报耗审批报告生效后将作为实验器材帐目注销凭据,同时履行帐面财产注销登记。

    二、实验管理员依据清库对帐结果,将需报废、报耗的器材汇总后如实填写《实验器材报废报耗审批报表》,并将本年度器材使用管理中的各种记录原件(含器材使用通知单、借用登记薄、损坏登记薄、报赔审批单等)作为附件,提交资产处审批。

    三、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玻璃仪器等低值易耗品除外)须留存,以供报废审批时作技术验证,确系报废方可注销帐目。

    四、需报废注销的实验器材,经对报废报耗审批报表审核,并对实物进行技术鉴定,确系合理报废报耗且处理得体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签字后生效。

    六、报废报耗审核时,对报废报耗审批报表中不合理的项目应予以追查,属非自然损坏或非正常消耗而未作报赔处理的要提出追赔。

    七、报废报耗审批结果要做出统计汇总表,经负责人签字后交学院备案,属固定资产的要报送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事宜。

    八、已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拆卸后的可利用部件、材料要重新加以利用,并将可用部件再行办理入库、入帐手续。

    九、实验器材报废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